第九十三条 各种机械、电器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要齐全可靠。 第九十四条 防爆电气设备(包括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无论在矿井井下任何地点安装使用,均应按此标准进行检查、维护。地面、井下集中卸煤点和煤仓、瓦斯抽放泵站、井口房也应安装防爆型电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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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按防爆设备要求进行检查、保养、维护。
第九十五条 电气设备的操作把手必须与隔爆外壳有可靠的电气或机械闭锁;具有急停功能的电气设备,其急停功能必须可靠;高压电气设备的高低压联锁必须起作用。有一项不符为失爆。
第九十六条 隔爆电气设备下井前必须经专职防爆检查员检查,并签发“入井许可证”,否则为失爆;现场检查因不具备“隔爆标志(EXdI)”、“煤安标志(MA)”和“防爆检查合格证”而无法确定该电气设备的防爆型式及性能者为失爆。
第九十七条 本规定若与《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国家、行业规定不符时,以《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国家、行业规定为准。
第九十八条 本规定为林丰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矿属各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本规定解释权属林丰煤矿机电运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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