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地方税务局备案类减免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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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要求分别提交相关资料。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税费管理科(税费管理分局)收到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的法定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即时向纳税人送达《补正减免税资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备案申请不符合减免税法定条件的,应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不予受理通知书》,同时告知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税费管理科(税费管理分局)受理减免税申请后,应当安排2名或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调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将申请资料和调查人员签字的调查报告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办公室(税费管理科)审查。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二)与减免税相关的调查情况; (三)纳税人近三年纳税义务履行情况; (四)调查人员的意见。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办公室(税费管理科)收到申请减免后,应当安排税政管理岗在2日内进行审查,出具《减免税审查意见书》。必要时,也可安排税政管理岗和政策法规岗开展实地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审查或核查结束后,

由政策法规岗视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减免税申请金额达10万元(包括10万元)以上或者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减免税情形较为复杂(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搬迁减免、企业改制减免)的减免税事项,及时提请减免税审议委员会审议。

(二)不需要集体审议的,将减免税资料退回主管税务机关税费管理科(税费管理分局),由税费管理科(税费管理分局)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经主管税务机关办公室(税费管理科)税政管理岗和政策法规岗会签,报分管领导签发后,依法送达纳税人执行。

第十二条 减免税审议会议由减免税审议委员会主任或经主任授权的副主任主持,由主管税务机关办公室(税费管理科)政策法规岗负责会议记录,并制作会议纪要报会议主持人签发。

审议结束后,政策法规岗应及时将会议纪要复印件和减免税资料传递至主管税务机关税费管理科(税费管理分局),由税费管理科(税费管理分局)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经主管税务机关办公室(税费管理科)政策法规岗会签后,依法送达纳税人执行。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纳税人备案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备案工作。税收法律、法规及税收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有减免税优惠期限的,由主管地税部门一次性备案,备案期限按减免税文件执行;减免税文件中没有规定减免税优惠期限的,主管地税部门备案时一般按三年执

行,三年备案期满后,纳税人应重新提出减免税备案申请。

第十四条 《税务事项通知书》(准予备案)应载明减免的税种、项目、金额或比例、享受期间及执行时间。《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备案)中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章 事后备案类减免

第十五条 纳税人执行事后备案类减免,应当在办理纳税申报的同时,填写《税收减免事项备案表》,同时报送与减免事项相关的资料,向纳税服务厅提出备案申请。

第十六条 纳税服务厅收到备案资料后,应当对纳税人适用政策的准确性和减免税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资料不齐全的,应即时向纳税人送达《补正减免税资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七条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事后备案类减免税,原则上应当场办结,由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在《税收减免事项备案表》中签署审核意见,报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同意后加盖办税服务厅公章即为备案。

第十八条 不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应当自接受备案资料之日起7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税费管理科政策法规岗审核后,报分管领导签发后,依法送达纳税人。《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备案)中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所规定的减免税文书由主管税务机关办公室(税费管理科)政策法规岗负责,统一为四位数编码,其中首位编码按主管税务机关税费管理科(税费管理分局)排序,后三位按文书制作时间排序。

第二十条 备案类减免税获准备案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相关税款。获准备案后,对已缴纳的税款可依法申请办理抵扣或退税手续。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未按照规定办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已备案的减免税事项应坚持日常检查和专项巡查相结合,其中日常检查主要通过绩效考核、执法检查和纳税评估等开展;专项巡查由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组织,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巡查结束后应制作巡查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办公室(税费管理科)政策法规岗审核后,存入户管档案。巡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年度减免税政策享受情况,包括享受减免的期间、税种、金额以及减免税有规定用途的,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等内容;

(二)减免税期间纳税申报情况,重点核实是否办理纳税申报。

(三)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

(四)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减免税的,是否及

时恢复纳税;

(五)减免税到期后是否及时恢复纳税。

第二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应当在15日内,由主管税务机关税费管理科(税费管理分局)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调整或停止纳税人已享受的税收减免优惠,经主管税务机关办公室政策法规岗审核,报分管领导签发后,送达纳税人执行。《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备案)中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减免税台账实行分级登记。主管税务机关及其所属税费管理科(税费管理分局)均应当建立《备案类减免税登记台账》,及时、详细登记有关数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年度终了后15日内,将《备案类减免税登记台账》报送市局政策法规科和税政管理科。

第二十五条 备案类减免税按照企业一户一档、个体十户一档的要求,由主管税务机关归入减免税档案,保管年限为15年。税收征管资料电子化系统上线后,条件成熟的单位,可以系统生成的减免税电子档案存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减免税事项的备案程序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除《减免税受理通知书》和《补正减免税资料通知书》外,所有减免税文书均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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