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地方税务局备案类减免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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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市地方税务局备案类减免税操作规程》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2.《未达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税收减免管理台

账》

2014

襄阳市地方税务局 年3月10日

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船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襄地税发〔2013〕89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车船税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无税不能出单”的原则,提高车船税征管质量,防范税收执法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关于车船税代收代缴若干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3〕110号)等文件要求,现将车船税征管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应税车辆的征管

(一)保险机构代收代缴

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一律按照保险机构所在地的车船税额标准和应税车船的相关技术信息代收车船税,同时,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严格做到“一车一发票”;投保人无法立即足额缴纳车船税,又不能提供完税证明或减免证明的,保险机构不得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交给投保人;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后,应于每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代收代缴明细资料,并解缴上月代收代缴的税款。

纳税人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税款数额有异议的,保险机构应当执行车船税法及相关规定,严格坚持“无税不能出单”

的原则,将该争议的车船税事项通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对争议问题进行处理后再行办理。

对于需要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的纳税人,应提供行车证复印件、缴纳交强险年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到所投保的保险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由办税厅工作人员审核保单信息据以开票。

(二)税务机关直接征收

纳税人(保险机构除外)直接到办税服务大厅申报缴纳车船税的,应提供车船税申报表和申报明细清单,并加盖单位公章。办税服务大厅征收时实行“一车一税票”,先在核心系统———“日常申报”模块中,凭流水号提取纳税人相关信息,再在开票时依次录入税种、品目、课税数量、计税金额、税率等相关信息,最后在“备注”栏目中录入车牌号码,为每辆车船开具单独的税收通用完税证。

保险机构应当将完税凭证清晰复印件留存备查,并根据车船税额标准和机动车的相关技术信息,审查车船税是否足额缴清,未缴清的,保险机构不得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交给投保人,并告知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大厅办理补缴手续。

二、减免税车辆的征管 (一)保险机构直接认定

1、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拥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外国使馆、领事馆专用号牌的机动车,由保险

机构根据号牌认定,在销售交强险时不代收代缴车船税。

2、拖拉机、临时入境的外国机动车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机动车,由保险机构根据农业部门、中国海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出具的批准文书或证书认定,在销售交强险时不代收代缴车船税。

3、使用节约能源、新能源的机动车,由保险机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节约能源、新能源车型目录认定,对纳入车型目录的机动车,在销售交强险时,根据车型目录的规定免征或减征车船税。

保险机构直接认定的减免税车辆,应于每月15日内将上月车船税减免明细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二)税务机关开具减免税证明

除上述保险机构直接认定的车船税减免外,税务机关对其他减免税情形按事先备案类办理,向纳税人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实行“一车一证明”。

1、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农村客运车船和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减免,纳税人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减免税申请和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并依法送达纳税人。同时,准予备案的,还应按照《税务事项通知书》中列明的车辆或船舶明细,分别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必须做到“一车一证明”。年度内新增加的减免税车船,应向主管税务机

关补充办理上述备案手续。

2、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减免,以及保险机构通过车辆号牌难以判别是否属于免税范围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和有关人员的车辆减免,纳税人应每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减免税申请和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经减免税审议办公室审查,报分管领导签字后,在3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同意备案的,按照“一车一证明”的要求,直接向纳税人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以纳税人在减免税备案台帐上的签字视为送达;不同意备案的,应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依法送达纳税人。

保险机构应当在查验《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原件后,将清晰复印件留存备查。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巡查时,应重点关注车船所有权变更、挂靠车船变动情况,认真开展车船税信息比对,发现税收违法行为的,按照《征管法》相关规定处理。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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