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由分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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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适用条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四)无证经营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案(选择性案由) 1.违反条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2.处罚:(1)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适用条款:《医疗器械进度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五)经营无注册证、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案(选择性案由) 1.违反条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2.处罚:(1)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适用条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六)使用无注册证、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案(选择性案由)

1.违反条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2.处罚:(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适用条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七)(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非法渠道购进医疗器械案

1.违反条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2.处罚:(1)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适用条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八)(医疗机构)从非法渠道购进医疗器械案

1.违反条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2.处罚:(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适用条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九)骗取注册证生产医疗器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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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条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2.处罚:(1)由原发证部门撤销产品注册证书,两年内不受理其产品注册申请,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适用条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十)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案

1.违反条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2.处罚:(1)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医疗机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适用条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十一)未按规定销毁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案 1.违反条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2.处罚:(1)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医疗机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适用条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十二)提供虚假临床试用或临床验证报告案(选择性案由) 1.违反条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

2.处罚:(1)由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资格,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适用条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十三)违规从事或参与同检测有关的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技术咨询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选择性案由)

1.违反条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2.处罚:(1)由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情节严重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该检测机构的检测资格,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适用条款:《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注:所谓“选择性案由”,是指该案由包含两个以上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事实,它们违反的条款和适用的条款分别相同,但实际发生的案件可能并不涉及案由的全部内容,根据违法事实发生的实际情况可选择其中一项或几项作为案由。如\经营无注册证、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案\,如当事人只经营了无注册证的医疗器械,则该案的案由为\经营无注册证的医疗器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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