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起草说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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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辆、行人不按道行驶、行走 60.法第36条 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

61.法第36条 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

62.法第37条 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

63.法第48条第2款 运载超限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64.法第48条第3款 运载危险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65.法第55条第1款 拖拉机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或其它禁止通行道路 66.法第67条 驾驶禁止驶入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67.条例第20条第2款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未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

68.条例第44条第1款、办法第46条第1款第2款 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 69.条例第47条 机动车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未降低速度、靠右让路 70.条例第78条第1款 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 71.法第36条、第57条第2种行为 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72.法第57条 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 73.法第60条 驾驭畜力车,未使用驯服的牲畜

74.法第60条 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未下车牵引牲畜 75.法第60条 驾驭人离开车辆时,未拴系牲畜。” 76.法第67条 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77.条例第70条第1款第1种行为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

78.条例第70条第1款第2种行为 有人行横道时,非机动车不从人行横道横过机动车道

79.条例第70条第1款第3种行为 有行人过街设施时,非机动车不从行人过街设施横过机动车道

80.条例第70条第2款 非机动车借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 81.条例第72条第6项第2种行为 驾驶非机动车时互相追逐 82.条例第72条第6项第3种行为 驾驶非机动车时曲折竟驶 83.法第36条 行人在机动车道内行走

84.法第36条、61条 行人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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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靠路边行走

85.法第61条 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

86.法第62条、条例第75条 行人横过道路未按规定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 87.条例第74条第1项 行人在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 88.条例第74条第2项 行人在机动车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89.条例第77条第1项 行人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

90.办法58条4项 在车行道从事兜售、发送物品或者索要财物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二、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

91.条例第48条第5项 夜间会车未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未使用近光灯

92.条例第51条第3项、第57条 机动车转弯、变更车道不按规定使用灯光 93.条例第79条第1款 、第2款 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或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

三、车辆不按规定停放

94.高速条例第17条1款 机动车行驶中发生故障需要临时停车时,违反停车规定 95.法第56条第1款、条例第63条、办法第49条 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

96.法第38条第1项 机动车停车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 97.条例第82条第1项 在高速公路上的车道内停车

98.条例第82条第4项 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 99.法第59条第2种行为 非机动车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100.条例第53条第2款 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101.法第52条 未将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

102.法第52条、条例第60条 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后,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或未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光

103.法第68条第1款、高速条例第18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警告标志 四、乘车人违反规定

104.条例第77条第4项第2种行为 机动车行驶中乘坐人员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的

105.条例第77条第4项第1种行为 机动车行驶中乘坐人员干扰驾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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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法第66条第3种行为 乘车人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107.条例第77条第2项第1种行为 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

隐患型行为

一、驾驶人、行人、乘车人隐患行为

108.法第19条第1款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109.法第19条第3款 持有境外驾驶证未按规定换发中国驾驶证 110.法第19条第4款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111.法第22条第1款 驾驶机动车未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112.法第22条第2款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113.法第22条第2款 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 114.法第22条第2款 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仍继续驾驶

115.法第22条第2款、条例第62条第7项、办法第45条第1款 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机动车

116.法第42条第1款、条例第45条、46条、办法第47条高速条例第12、13、14条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或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未保持安全车速

117.法第51条第1种行为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118.法第51条第2种行为 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乘坐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119.条例第20条第2款 学习驾驶人在无教练员随车指导下上道路驾驶汽车 120.条例第22条第3款 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特种车辆、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121.条例第28条 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驾驶机动车

122.条例第62条第4项 驾驶机动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

123.条例第62条第3项 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驾驶时有观看电视及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124.条例第64条 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 125.条例第81条 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 126.条例第82条第5项 在高速公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

127.高速条例第21条第6项 拨打接听移动电话、收看编发移动信息 128.法第58条第1种行为 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速行驶 129.法第58条第2种行为 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 130.条例第72条第1项 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三轮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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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条例第72条第2项、第73条 未满16周岁驾驶、驾驭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畜力车

132.条例第72条第3项、第73条第1项 醉酒驾驶非机动车 133.条例第72条第10项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二、车辆存在安全隐患

134.法第14条第3款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135.法第16条第1项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136.法第21条 驾驶安全设施不全、不符合技术标准以及其它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137.法第48条第3款 运载危险物品时未悬挂警示标志 138.法第48条第2款 运载超限物品时未悬挂明显标志

139.法第48条第1款、条例第54条 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 140.法第48条第1款、条例第54条第1款 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 141.法第49条、条例第55条第1项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 142.法第49条 其它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 143.法第49条 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 144.法第50条第1款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 145.法第55条第2款 拖拉机载人

146.条例第20条第2款 在道路学习驾驶时教练车上乘坐与教学无关人员 147.条例第55条第2项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

148.条例第55条第3项第1种行为 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 149.条例第55条第3项第2种行为 轻便摩托车载人 150.条例第56条第2项 挂车载人

151.条例第56条第1项 载货汽车牵引多辆挂车

152.条例第56条第1款第2项第1种行为 小型载客汽车牵引旅居挂车以外的且总质量700千克以上挂车

153.条例第56条第2款 大型载客汽车、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牵引挂车

154.条例第56条第3项 载货汽车牵引挂车的载质量超过汽车本身的载质量 155.条例第61条、办法第53条、高速条例第38条 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 156.条例第83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载人 157.条例第83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两轮摩托车载人 158.条例第71条 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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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条例第72条第5项第1种行为 驾驶非机动车牵引车辆 160.条例第72条第5项第3种行为 非机动车被其他车辆牵引

161.条例第72条第9项、办法第30条第1种行为 驾驶加装动力装置的自行车 162. 条例第72条第9项、办法第30条第1种行为 驾驶加装动力装置的三轮车 163.办法第12条第2款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粘贴符合技术条件的反光标志

164.办法第57条第5项第7项 自行车、燃油助力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违反规定载人

165.办法第57条第6项 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燃油助力车、电动自行车时,搭载人员

三、道路存在安全隐患

166.法第30条第1款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未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167.法第31条 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168.法第32条第1款 擅自挖掘或占用道路影响交通安全

169.法第32条第2款 施工作业单位在未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未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 170.法第32条第2款 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完毕,未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

171.条例第35条第1款 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未按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172.条例第35条第2款 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施工单位未在绕行处设置标志 173.办法44条2项 未在作业区周围设置围挡,夜间未在围挡设施上设置并开启照明设备

174.办法44条3项 未在距来车方向不少于五十米的地点设置施工标志或者注意危险警告标志,夜间未在距来车方向不少于一百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施工标志或者注意危险警告标志

175.办法44条4项 施工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未注意避让来往车辆

备注:本附件中“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是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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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办法”是指《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高速条例”是指《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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