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历史等,有利于提高项目咨询的质量,何况它的发展也是工程咨询市场引入竞争机制的前提。本地工程咨询中介机构作为我县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应出台优惠政策引导鼓励其发展。二是探索市场准入和咨询质量管理。学习借鉴其他地区做法,如北京、深圳等,研究起草出台《桐庐县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对进入我县咨询市场的中介机构进行统一备案和咨询质量管理。对工商登记、资质等级、法人身份、营业场所、已有业绩等基本信息进行统一审查,对多级挂靠、资质过期、业绩不良等各类中介机构不予备案,对未通过备案的中介机构不允许其参加政府投资项目咨询服务投标。建立项目前期咨询成果报告评价机制和质量责任追究机制,对由于咨询质量影响项目建设工期、质量、投资等问题的中介机构给予淘汰出局、暂停执业等处罚。
2、建立咨询服务招标机制。目前,我县政府投资项目咨询服务大都由业主单位(代建单位)采取协议委托的方式确定中介机构,不符合民主科学决策的要求,容易造成绝对权力,甚至给腐败以滋生土壤,导致一些中介机构“不务正业”,不通过提高咨询服务质量、树立服务品牌等长期行为来扩大业务、提升业绩,而是通过千方百计拉人情、跑关系来争取业务。可喜的是通过几年的努力,我县招投标平台建设成效显著,各项软硬条件为政府投资项目咨询服务纳入招标管理奠定了基础。日前由省发改委(省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印发的《浙江省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明确将咨询服务纳入了招标范围,为工作开展提供了法理法规依
据。下一步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起草出台《桐庐县政府投资项目咨询服务招标办法》,逐步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咨询服务招标,让真正有水平、负责任的服务机构进入到政府投资项目咨询市场。
(三)规范程序管理,做深做实项目前期
严格落实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尤其是项目前期程序,加强项目审批管理。前期推进的过程表面上看是审批的过程,实质上是不断深化研究,落实项目各项建设条件的过程。如对投资控制重要性讲,可行性研究对投资控制起50%以上的作用,初步设计起30%的作用,剩余工作仅起20%的作用。因此,任何单位都不得随意简化、合并前期程序。
应加强对建设单位项目程序基本常识的培训工作,宣传强调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性,指导建设单位进行项目前期管理工作,以项目质量和投资目的为本,依据科学数据进行投资估算,并将投资估算额控制在误差范围内。
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重大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投资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项目审批前还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进一步落实资金来源,对于投资估算依据不足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复;初步设计审查中要重点盘查是否有缺漏项、有意压低概算现象;项目概算是否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定的投资估算,项目概算超过投资估算一定程度的,应当重新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强化竣工验收,推行后评价工作
1、要在抓好四算(估算、概算、预算、决算)控制的基础上,加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研究出台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相关文件,细化竣工验收程序、环节、责任、分工等问题。重点把好两个关:一是严把资金拨付和支付关,政府投资项目正式竣工验收通过以前,项目建设资金拨付不得超过投资预算的85%,凡已超过批准的试运行期,并已符合验收条件但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建设项目,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二是严把投用及产权登记关,规定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方可交付使用,统一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2、推行后评价工作,通过对已完成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功能性、经济性、技术性、环保性、持续性等方面的评价,从整体上对项目进行有效的监督,涉及项目的决策、实施、竣工和运行的全过程,有效克服重开工轻准备、重建设轻管理、重投入轻效益、重竣工轻投产(运行)、重局部利益轻全局利益等问题,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长远效益。在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相关文件出台后,与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办法充分衔接,研究起草出台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实施相关文件,建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计划工作机制”。形成由县纪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编制计划、县政府批准计划、联合实施计划的工作流程。
(五)积极推行“代建制”运作模式
代建制模式下,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
使用”各方相分离,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并以合同方式来约定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和代建单位的职责管理,分工明确,彼此制衡,互相监督,能有效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专业水平,降低项目建设和管理成本,有效控制项目的投资规模,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目前,我县滨江安臵小区建设中实施代建制,通过招投标确定代建单位,为我县代建试点开了个好头。下一步要尽快研究出台《桐庐县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着重完善几方面工作:一是明确代建制范围和程序。在范畴上,凡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建设单位没有能力自行管理的,原则上都应当实行项目代建制。在程序上,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应当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批复或初步设计批复中予以明确。二是确定一批具备代建资格的中介机构。由发改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审核,具备资格的,发给资质证书。三是健全招投标制度。完善制度,把代建单位选择纳入公开招投标范围,通过招投标确定代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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