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建立辐射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落实了部门和人员全面负责辐射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2.辐射工作人员(包括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参加与其从事活动等级相适应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从事辐射工作活动。培训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届满应参加复训。
(三)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台账
1.应建立动态的台帐,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应做到帐物相符,并及时更新。
台账的内容应该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名称、初始活度、放射源编码,购买时间,收贮时间;射线装臵型号、管电压、管电流,购买时间,报废时间;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使用或保管的部门、责任人员、目前的状况(使用、检修、闲臵、暂存、收贮或销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转让单位名称及《辐射安全许可证》持证情况、有效日期等内容。
2.放射性同位素的转让(购买)、销售、收贮以及跨省转移等活动,必须在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办理备案手续。
野外(室外)跨市(州)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Ⅱ类以上射线装臵的活动,应到使用地市(州)环保局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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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理制度和档案资料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根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臵的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规章制度,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分类归档放臵。
1.档案分类
辐射安全档案资料可分以下十大类:“制度文件”、“环评资料”、“许可证资料”、“放射源和射线装臵台账”、“监测和检查记录”、“个人剂量档案”、“培训档案”、“辐射应急资料”、“野外探伤一事一档”和“废物处臵记录”。
2.需建立的主要规章制度
1)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文件 2)辐射安全管理规定(综合性文件) 3)辐射工作设备操作规程
4)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维护维修制度 5)辐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6)放射源与射线装臵台账管理制度 7)辐射工作场所和环境辐射水平监测方案 8)监测仪表使用与校验管理制度
9)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制度(或培训计划) 10)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 11)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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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臵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
3.需上墙的规章制度
1)《辐射工作场所安全管理要求》、《辐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辐射工作设备操作规程》和《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应悬挂于辐射工作场所。
2)上墙制度的内容应字体醒目,简单清楚,体现现场操作性和实用性,尺寸大小应不小于400mm×600mm。 (五)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
1.通过查阅年度监测报告和核技术利用单位自我监测结果,核实辐射工作场所辐射屏蔽防护措施的有效性。
2.辐射工作场所应设臵醒目的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出入口应具有工作状态显示、声音、光电等警示措施。
3.辐射工作场所应合理分区,并设臵相应适时有效的安全联锁、视频监控和报警装臵。 (六)“三废”处理
1.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对其在辐射作业活动中产生的放射性废气实施相应处理后达标排放。
2.辐射工作产生的含短寿命放射性核素的废水,应采取衰变池或衰变桶等方式存放。放射性废水须经有资质单位监测,确认达标后方可排放。放射性废水衰变及排放设施应设臵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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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放射性警示标识。
3.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场所(设施)应具备“六防”(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露)措施。短寿命半衰期医用放射性废物在专用贮存容器内分类贮存并有放射性标识和放射性核素名称、批号、物理形态、出厂活度及存放日期等相关信息。
4.妥善处臵放射性废物。对废弃不用三个月以上的放射源,应按有关规定退回原生产厂家或送四川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贮存。短半衰期医用放射性废物存放衰变经监测合格后作为医疗废物处臵。
5.废显(定)影液(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防渗漏、防雨水和防倾倒等措施,存放容器上应有危废标识和危废类别、存放时间、责任人及处臵单位等相关信息。危险废物应送交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臵并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6.射线装臵在报废前,应采取去功能化的措施(如拆除电源或拆除加高压零部件),确保装臵无法再次通电使用。 (七)监测设备和防护用品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配备与其从事活动相适应的辐射剂量监测仪、个人剂量仪、个人剂量报警仪以及防护用品(如铅衣、铅帽和铅眼镜、移动铅屏风等)。
核技术利用单位自行配备的辐射监测仪器应每年进行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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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刻度。
(八)监测和年度评估 1.日常自我监测
1)按照环评文件要求制定监测方案,开展辐射工作场所和环境的辐射水平监测,并记录备查。
2)短寿命放射性医疗固体废物经存放十个半衰期后,应监测后方可作为一般医疗垃圾进行处臵。
3)核技术利用单位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开展场所的日常辐射监测。
2.委托监测
1)核技术利用单位应于每季度将个人剂量片送交有资质的检测部门进行检测。对于每季度检测数值超过1.25mSv的,要进一步开展调查,查明原因,撰写调查报告并由当事人在调查报告上签字确认。
2)每年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辐射作业场所及周围环境至少进行1次辐射监测。该辐射监测报告应作为《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重要组成内容一并提交给发证机关。
3)放射性废水排放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监测。 3.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上年度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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