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 2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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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

针对具体案件,证明项目确实属于?必须进行招投标?的范围,可以让当事人提供证据。由于合同效力属于法院依职权审查的范围,因此法院就必须主动审查项目是否属于?必须进行招投标?的范围。在确定中标后,当事人如果又签订协议对中标合同进行实质性变更,则违反招投标法第46条,应为无效。

4、发包人在一审庭审结束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5、承包人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转包一直是建设工程实务中比较普遍的现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3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转包的特征为:(1)转包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全部义务,不履行施工、管理、技术指导等技术经济责任;(2)转包人将合同权利与义务全部转让给转承包人。在司法实践中,转包往往表现为,转包人在承接建设工程后并不成立项目部,也不派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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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和技术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如果核实查清进行实际工程建设的单位不是承包人而是承包人以外的第三人,承包人也没有为工程项目成立项目部,也未在施工现场派驻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和技术指导,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均隶属于承包人以外的第三人,则基本可以认定承包人的行为为非法转包。

违法分包指下列行为:(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实践中,违法分包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发包人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后分包给几个承包人;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将自己承包的工程全部或部分地分包给第三人;分包的第三人将其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的;承包人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工作分包给第三人;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6、中标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招投标情形下黑白合同效力的认定 (一)黑白合同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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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根据;未经过招标投标的,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可以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虽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但当事人依法履行了招投标手续的,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1、强制招标工程中黑白合同效力的认定

所谓强制招标工程是指根据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必须通过招标投标形式签署合同的建设工程。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强制招标工程若未通过招标程序签订工程合同的,则无论黑白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该合同均因违反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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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若强制招标工程虽然通过招标程序,但是双方签订了黑白合同,则无论黑合同签署在白合同之前还是之后都属无效。

2、非强制招标工程中黑白合同效力的认定 (1)自主备案中的黑白合同问题

实践中存在既非强制招投标项目,当事人又未自愿进行招投标,但根据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承、发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必须备案。当事人在备案合同之外,另行签订实质性内容不同的合同且未备案的,是否属于黑合同?我们认为,非属强制招投标范围的工程,备案与否不影响合同效力,不存在黑白合同的问题。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尽管与备案的合同有实质性内容的不同,但并非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此时对合同的认定,应以该合同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否体现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进行判断。

(2)自主招标中的黑白合同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所订立的合同?作为无效合同对待。所谓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即强制招标的范围,都是国家投资、融资项目,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项目,或者使用国家统借外债的项目,招投标法规定必须采用招投标方式,以体现国家对这类民事活动的干预和监督。但实践中存在强制招标范围以外的一些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主管部门要求或者自愿进行招投标并根据招投标结果签订施工合同,将合同进行备案。如果在备案合同之外,当事人又签订实质性内容不同的合同且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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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是否存在黑合同?对此问题实务中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自愿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在备案的合同之外,如果又另行签订的合同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则不存在黑白合同的问题,根据合同是否体现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效力予以认定。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工程项目非强制招投标范围,但当事人自愿进行招投标,应当受《招标投标法》的约束,同样也存在黑白合同问题。我们赞同此说,因为招标投标法所保护的不仅是当事人自身的利益,更是对社会招投标市场的规范,事关不特定投标人利益的保护,涉及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因此,只要根据招标投标法进行的招投标并因此签订的合同均应受该法约束,当事人不得在此之外签订黑合同。

(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判断标准

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建设工程中事关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核心条款是工程结算,而影响工程结算的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工程质量、工程期限和计价方式。工程质量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具体条件,也是这一工程区别其他同类工程的具体特征。工程期限,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完工并交付验收的时间。 计价方式包括按实结算、固定总价结算、固定单价结算等。如果备案和未备案的两份施工合同在建设工期、施工质量、计价方式等方面发生变化,当无疑义属于实质性内容的变化,未备案的合同应属于无效的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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