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破坏。鼓励对废旧金属及其它二次资源的回收利用,推广煤矸石、夹石、尾矿砂的回收利用等。
2、提高采选冶回收率
依靠科技进步,加大资金投入,解决采选冶的技术难关,积极引进先进的采选冶方法和工艺,提高回收率,充分利用资源。
采用经济政策,鼓励、引导矿山企业提高采选冶回收率。对重点开采的优势矿产,通过采矿技术进步与创新,加强管理,采取措施,使其回采率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力争达到或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其中主要矿产大中型及具有一定规模的重点小型矿山的采矿回收率,规划提高到:煤矿采区70%,全井力争达到60%以上;锌矿坑采区80%,选矿回收率90%以上;水泥用灰岩、硅石、页岩、砂石、露采95%以上。
(五)新建矿山企业的准入条件
新建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颁发的241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以及《煤炭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同时必须符合以下准入条件:
1、必须符合《贵州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黔东南州矿产资源规划》及本次规划,开采规模要与矿区的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其中建筑用砂石矿山最低年开采量0.5万立方米、砖用页岩矿山最低年开采量为1万立方米。
2、有经评审认定的矿山勘查地质资源/储量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矿山开采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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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回采率,贫化率,选矿回收率和其伴生矿产的综合利用水平达到批准矿山设计规定的要求。
3、具备与申办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人才及技术; 4、有符合规定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并与矿山建设、开发同步实施的计划。
5、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 6、其它法律、法规确定的准入条件。
对新建矿山企业严格审查资质条件,禁止不具备资质条件者进入规划区和适于建设大中型矿山的矿区开采矿产资源。
六、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丹寨县位于云贵高原向广西丘陵过渡地带,山地占总面积的90%以上,以山地地貌为主,生态环境保持较好。但是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尤其是各种破坏环境的人类活动日益加剧,不合理的采矿及选冶加工、三废排放,使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矛盾日趋突出。全县较多矿山的生态环境不同程度受到破坏与污染,总体呈恶化趋势。采矿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也时有发生,对人民生命财产构成严重威协。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已成为丹寨县矿业持续发展面临的重要问题。
(一)总的要求
坚决贯彻执行中央人口、资源、环境的基本国策,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处理好两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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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树立矿业可持续发展观念,实施矿产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战略,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强化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监督;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土地复垦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补偿”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手段,改善矿山生态环境;建立矿山生态环境动态监测管理体系,加强对采矿诱发的地质灾害和环境变化的监测与预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使生态环境出现的问题得到基本控制与综合整治,积极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最大限度地减轻矿业活动对环境的污染与破坏,“积极推广清洁生产技术”,不断改善矿山生态环境状况,逐步建立环保型的矿山企业,为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
(二)新建矿山的环境要求
1、新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准入条件
新开办矿山必须在符合本《规划》前述的准入条件基础上,充分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对其新建矿产资源项目必须进行生态环境影响的研究论证,采取相应保护措施。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必须依法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需要征占用林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
对申报采矿权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必须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复垦实施方案、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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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征占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并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经批准确定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其它环境保护工程,必须与矿山建设同步实施。
对新建矿山的申请,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时要严格把好环境保护关,未按要求办理的,不予发给采矿许可证,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以防止开发时对生态环境造成新的破坏。
2、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影响的评估工作
新矿山的设立,必须对矿山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矿产资源的开发活动会不同程度地给环境带来污染,也会破坏自然景观,并诱发地质灾害等一系列矿山环境问题。要针对新建不同矿种、不同矿区(矿井)的具体情况进行研究,制定并不断完善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3、在矿权审批中,要加强对新建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规范采矿方法,使开发利用方案能够遵循科学、合理、有效的原则,发挥出最大的资源效益,促进矿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4、制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方案
新建矿山,必须加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的研究与制定。方案应遵循统一规划、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要从矿山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治理方案,采取生物措施、工程措施、农艺措施相结合的多种方法,充分发挥综合治理的良好效益。在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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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有和闭坑矿山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
1、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矿山环保管理体制。对现有矿山,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进行全面系统的规范、调控和监督,预防矿业活动不当可能给矿山环境造成的破坏和污染。对闭坑矿山要督促以“造地复田”、“复垦还绿”为主的综合治理,恢复耕地,或种草、种树绿化。
2、严格控制“三废”排放。采矿活动产生的矿坑污水,选矿污水,冶炼废水,未经处理达标,禁止排放。矿山企业要增加投入,改善工艺,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和污水处理率,减少对土壤和地表水体的污染。加强对“三废”排放治理的监督管理,促进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废水的重复利用率和污水处理能力到2005年要有明显提高,大、中型矿山(矿井)要基本实现达标排放。
矿山废气主要是水泥厂、冶炼厂加工所产生的废气,对县境内大气的影响十分严重,必须严格控制排放。
矿山废渣(含尾矿)的大量堆放,不仅侵占土地,更危害环境,必须加强对尾砂坝的管理;要大力开展综合利用,变废为宝。加大煤矸石、夹石以及煤渣、尾砂等诸多废渣综合利用力度,并将采空区土地及废渣场尾砂坝进行复垦,增加土地利用率。
矿山所有工业污染物到2010年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在州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内,同时逐步实施矿山土地复垦履约金制度,建立环保型矿业。
3、引导矿山企业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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