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行政复议要全面审查,不受复议申请请求的限制。(2).行政复议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包括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以及使用依据是否正确等。(3).行政复议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4).行政复议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的合理性。 3.
( 1 )内容方面具有广泛性、易变性。( 2 )形式上,行政法无统一、完整的法典,而是由众多的分散于各个法律文件中的行政法规范所构成。( 3 )行政法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以及行政法规范的数量特别多,居各部门法之首。( 4 )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没有明确的界线。
4.( 1 )强制性。行政职权是一法定权力,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2 )单方性。其效力的发生通常不以行政相对人的意志为转移。( 3 )不可处分性。没有法律依据并经过法定程序,行政主体不能增加、减少、放弃或转让行政职权。( 4 )与职责的统一性。
5. ( 1 )行政处罚是行政行为的一种;执行罚属行政强制行为中间接强制的一种。( 2 )行政处罚是给予违法者以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而执行罚是对违法者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 3 )行政处罚措施只能对一事适用一次,而执行罚可反复适用。 三、论述题
1.( 1 )无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因它是公安局内设工作机构,无行政处罚权,应以公安局的名义进行处罚。
( 2 )省公安厅。
( 3 )以市公安厅为被告,因为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以该机关为被告。 2.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具有相当多的共同点。体现在:( 1 )产生的根源相同。( 2 )目的和作用相同。( 3 )审查对象相同。( 4 )形成的条件相同。( 5 )法律关系都表现为三方性。( 6 )适用的原则、程序有诸多相似之处。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不同点在于:( 1 )主持机关不同。( 2 )受案范围有别。( 3 )审查内容不完全一致。( 4 )权限不同。( 5 )程序相异。( 6 )法律效力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具体衔接关系有三种不同情形:( 1 )复议必经。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对某些行政行为不服时,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时,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选择其一。即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之间,由当事人自由选择。( 3 )只复议不能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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