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绿色建筑产业园基础设施
PPP项目PPP合同
年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术语定义和解释
定义和解释的术语包括但不限于:
1. 甲方:蚌埠市淮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乙方:项目直接主办者,是为了项目的实施投资、建设、测绘、勘察、设计、运营、管理、移交项目而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由政府授权的出资人和共同发起设立的独立经营并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乙方直接参与项目投资和项目管理,直接承担项目债务责任和项目风险。
2. 非经营性项目:非经营性项目指对于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政府购买服务)”回收投资成本的项目。
3. 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将原来由政府直接提供的、为社会公共服务的事项交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或市场机构来完成,并根据社会组织或市场机构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后支付服务费用,即“政府承担、定项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是一种新型的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
4. 前期费用:本项目前期工作涉及到的费用(不含征地拆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咨询费、清单及控制价编制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审计费、项目前期报建报批相关行政费。
5. 运营和维护:本项目完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即进入运营和维护期,运营和维护是指为保证本项目范围内的基础设施能正常运转而采取的日常养护。
第2条.合同背景和目的
为了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速淮上区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和《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就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绿色建筑产业园基础设施PPP项目采用PPP模式实施,参照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
(2014年版),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3条.声明和保证
1. 双方已充分理解合同背景和目的,承诺按合同相关约定执行合同。 2. 合同签署主体具有相应法律资格及履约能力。 3. 合同签署人已获得合同签署资格授权。
4. 双方须保证所声明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5. 双方保证诚信履约、提供持续服务和维护公共利益。 第4条.合同生效条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约定,本合同自双方完成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 合同主体
第5条.政府主体
1. 甲方
单位名称:蚌埠市淮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联系地址:蚌埠市淮上区政府 联 系 人:王亮 第6条.社会资本主体
1. 乙方
单位名称:安徽中旭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成员: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
联系地址:蚌埠市淮上区明珠路99号 法人代表:郑怀琪 第7条.各方权利与义务 1. 甲方基本权利和义务
1.1 负责将本项目列入省级发改或财政部门PPP项目库备案并协助乙方进行本项目的融资活动。
1.2 负责合作项目实施的合法性,完成项目前期建设行政各项审批手续,并提供相关合法性的文件,负责合作范围内的各项项目的立项报批工作。
1.3 积极协调政府及相关部门,为乙方、项目公司的自身运营提供便利条件和政策支持。
1.4 负责为项目融资提供完整的项目合法性文件,提供融资所需各种资料。 1.5 负责本项目的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前期审批事宜。 1.6 协调城市供水、排水、燃 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本项目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匹配本项目建设进度及年度计划安排等。
1.7 若本项目获得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则甲方将专项补助资金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费的一部分,优先支付。
1.8 甲方授权的出资人不承担项目亏损,不参与项目分红。
1.9 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对乙方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本项目及按规定应进行的招标采购进行全程实时监管的权利。
1.10 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或其委托的其他主体,对乙方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安全、质量、服务状况等进行定期评估,并有权定期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1.11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甲方委托跟踪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审计;在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甲方委托政府审计机构或中介机构对乙方的建设费用进行审计。
1.12 负责监督项目的建设进度计划,全程协调乙方的投资、建设及运营活动,推进项目顺利实施。
1.13 乙方如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逾期不改正的,甲方或其授权机构有权根据本协议及附件约定给予处罚,直至终止本协议、收回本项目经营权;
(1)转让、出租、质押经营权或擅自处置、抵押项目设施、设备的; (2)擅自停业、歇业,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3)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 (4)被相关部门依法注销、关停的;
(5)违反获得经营权时所做的承诺,情节严重的;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 乙方基本权利与义务
2.1 享有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本项目的权利。
2.2 负责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文明进行监督管理,符合图纸设计、技术规范和国家及地方性文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工程进度,确保工期。
2.3 积极配合甲方和甲方任命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专家和管理人员对本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2.4 严格按经评审合格的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图纸进行工程施工,按时竣工并按合同要求进行运营维护和移交。
2.5 在甲方允许情况下,为乙方的发展和融资需要,社会资本方可以变更在项目公司的出资人和引入第三方股东;
2.6 本项目采用“ “设计+投资+施工一体化””运作方式招标,中标社会资本具有合法的施工总承包资格。
2.7 在甲方的监督下,完成按规定应进行的与本项目有关的招标采购活动。招标人(采购人)按相关法律法规招标采购监理单位、清单预算编制单位、跟踪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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