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土地使用的权利(视社会资本对土地使用方式的选择而定);
(3)甲方可以合理要求的且此前乙方未曾按照本协议规定交付的运营、维护、修理记录、移交记录和其他资料,以使其能够直接或通过其指定机构继续本项目的运营。
乙方向接收人移交项目设施或项目资产和出让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使用的权利时,应解除和清偿完毕乙方设置的所有债务、抵押、质押、留置、担保物权,以及源自本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的由乙方引起的环境污染及其他性质的请求权。
2、移交验收
在移交日期之前,甲方应在接收人和乙方代表在场时对本项目进行移交验收。乙方应确保最后一次运维绩效考核指标总评分达到九十(90)分及以上,此为乙方通过移交验收的标准。如发现存在缺陷的,未能达到本款所述移交标准的,则乙方应及时修复,以满足本款所述的运维绩效考核指标总评分达到九十(90)分的要求。如任一方对是否达到移交标准有异议的,则由移交委员会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定。
如果未能达到验收标准(含异议情形下,经第三方机构认定未能达到验收标准的),且乙方不能自前次验收日起三十(30)日或双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修正任何上述缺陷,则甲方可以自行修正,由乙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甲方应有权从移交维修保函中支取费用以补偿修正上述缺陷的支出,但是需将发生的支出详细记录提交给乙方。
3、移交程序
(1) 移交委员会应在移交日期三(3)个月前会谈并商定移交项目资产清单(包括备品备件的详细清单)和移交程序。
(2) 乙方应提供移交必要的文件、记录、报告等数据,作为移交时双方的参考。 (3)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双方在完成项目资产移交程序前,均应继续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移交费用和批准
乙方及甲方应负责各自的因向接收人移交和转让发生的费用和支出。甲方应自费获得所有的批准或使之生效,并采取其他可能为移交和转让所必需的行动,并且应支付与移交和转让有关的所有印花税、税收、收费和类似的费用。如果乙方未按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移交,甲方为此发生支出或遭受损失,甲方有权从运营维护保函及移交维修保函中扣除。
第35条.资产移交
1.在项目移交前一个月内,各方应共同成立项目设施管理机构,商定移交工作机制、移交标准、移交进度安排等事项。
2.移交范围包含但不限于移交项目的资产、资料、产权、人员安置方案、项目保险的转让、承包合同和供货合同的转让、技术转让及培训要求等。
第九章 不可抗力和法律责任
第36条.不可抗力事件
1.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①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地行为;②叛乱、恐怖主义;③战争军火、爆炸物资、电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④自然灾害,如雷电、地震、飓风、严重水灾、洪水、台风或火山活动;⑤地质活动、地表沉降等。
2.项目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因国家政策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损失,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第十章 违约处理
第37条.违约及赔偿
除本合同已有规定外,双方的违约及赔偿按以下规定执行: 1.甲方违约及赔偿 1.1延迟开工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的开工延迟、连续停工、工期延误7天后,将相应顺延项目合作期。
1.2政府购买服务费支付的违约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政府购买服务费,则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催告,如甲方在催告通知出具后的三十日内仍未能支付的,则甲方除应支付应付未付服务费外,还应每日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一(0.01%)另行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2.乙方违约及赔偿 2.1延迟开工
乙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或之前开工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叁万(30,000.00)元的违约赔偿金,但不可抗力和甲方的责任造成的延迟除外。
2.2运维绩效不达标
甲方除有权根据附件1约定的绩效指标支付相应的运维服务费外,如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或改正的效果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的,按附件1约定执行。
3.不减免和影响的事项
3.1违约方对违约责任的承担并不能减免其在本合同下的其他任何义务。 3.2双方获得上述违约赔偿的权利不影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终止权。 4.减轻损失的措施
由于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或可能会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或减少损失。如果一方未能采取此类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应能减少的损失金额。受损害的一方应有权从另一方获得因试图减轻和减少损失而发生的任何费用。
5.部分由于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
如果损失部分是由于受损害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部分损失应由受损害方承担的,赔偿的数额中应扣除该部分损失。
6.提前终止及补偿 6.1 甲方发出终止
下述任一事件发生时,甲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1)乙方在本协议承诺被证明在做出时存在虚假或未兑现,严重影响其履约能力;
(2)乙方出现本协议约定的放弃建设或视为放弃建设情形的;或者因乙方出现延迟开工(如因乙方原因拖期超过六十日,则甲方有权提出提前终止合同)、运维绩效不达标(如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或改正的效果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导致提前终止情形的;
(3)乙方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清算或破产;
(4)贷款人开始行使其 担保协议项下的担保权利并可能造成项目无法正常运营;
(5)除报经甲方同意的计划内维修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停止对项目的运营的(如属紧急情况的除外,但应在发生的同时口头告知甲方,并应在发生后 1 天内书面报告甲方);
(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出租、质押、转让项目经营权或擅自 进行股权转让的等。
6.2 乙方发出的终止
下述任一事件发生时,乙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1)甲方在本协议的承诺及其他任何声明和保证被证明是虚假的,使乙方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受到严重不利影响;
(2)甲方无正当理由在逾期六(6)个月(自应付日起算)后仍未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及运维绩效服务费。
6.33 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
如果在本协议生效后,因法律变更及政府行为导致乙方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主要义务,而这种变化和影响又不以甲方的意志为转移,甲乙双方应尽力就继续履行本协议进行协商,若不能达成一致,则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6.4 协商一致终止
在合作期内,由各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本协议,此种情形下的终止及对应终止补偿金的计算问题等,由各方届时协商一致。
6.5 提前终止移交后的补偿
本协议提前终止,按照本PPP协议的规定接收项目设施,并按照协议约定的补偿原则和补偿标准向项目公司支付相应的终止补偿。
项次 一 本协议提前终止之情形 政府方发出的终止 运营期终止:A2+B+E 建设期终止:A1-B 二 三 项目公司发出的终止 运营期终止:A2-B+E 法律变更或政治不可抗力导致的建设期终止:A1+O.5×B 终止补偿金 建设期终止:A1+B 终止 运营期终止:A2+0.5×B+E 四 其中 A1:项目公司在建设期实际发生的投资(以审计金额为准);
A2:合作期限的剩余年限内,政府尚未支付的可用性服务费在终止年份的折现值,折现率取4.9%;
B:违约的情形下违约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按项目总投资额的1%计算; C:发生不可抗力情形时,根据项目协议及相关保险合同,项目公司实际获得的保险赔款:
D:发生不可抗力情形时,因项目公司投保不足,导致所获保险赔款无法使项目设施恢复到正常状态和价值的恢复性建设费用缺额部分(如有);
E:终止后项目公司应向区政府指定机构移交运营维护所需的零部件、备品备件等的合理评估值。
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终止 0.5×(A2-C-D)
第十一章 争议解决
第38条.争议解决方式 1.协商
通常情况下,项目合同双方应在一方发出争议通知指明争议事项后,首先争取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并以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约定。协商基本原则、协商程序、参与协商人员及约定的协商期限由双方共同商定。若在约定期限内无法通过协商方式解决问题,则采用调解、仲裁或诉讼方式处理争议。
2.调解
项目合同可约定采用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并明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职权、议事原则,调解程序,费用的承担主体等内容。
3.仲裁或诉讼
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的争议,可在蚌埠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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