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条.政府提供的前期工作支持
1. 甲方负责提供投资经营良好的环境和项目所需的必要资料和合法性文件。 2. 甲方负责为项目的相关工作提供支持(征地拆迁、政策落实等)。 第16条.前期工作违约及处理
1. 由于项目的合法性、征地拆迁等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按期履约,由甲方承担可计算的经济损失。
2. 由于乙方前期工作费用未如期到位造成不能履约,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的可计算的经济损失。
第五章 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
第17条.项目总投资
项目总投资包括前期费用、建设期利息、建安费、融资成本等。 1.建安费
本项目建安费用暂定为人民币(大写)伍亿元,设计预算及工程最终审计金额均不得突破此金额。最终按经审计的实际的竣工价款和乙方中标的下浮率结算。
2.本项目建安工程费清单控制价(经审计后的)下浮率为 10.500% ;综合融资费率为 6.490%/年 ;本项目的勘察设计费为 390.000万元 。
3.本项目运维绩效服务费为 330.000万元/年。 4.建安费用调整的依据:
4.1、建筑安装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及安徽省和蚌埠市相关补充文件进行计价。(上述定额缺项时,结合本工程的情况参考相关定额执行)。
4.2、计量规范:《2018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及安徽省和蚌埠市相关补充文件进行计量。
4.3、工料机价格:采用项目招标文件和清单编制明确的《蚌埠市建设工程市场材料价格信息》,造价信息缺项的材料由双方市场询价共同确认。项目决算审计时,对于市场波动发生的变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政策性调整时,按照安徽省蚌埠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有关最新文件进行调整。仅对道路(不包括人行
道和雨污水管网)、泵站、桥梁主材(主材指水稳层、商品混凝土、沥青混凝土)价格变化(变化指项目从车行道水稳层、商品混凝土、沥青混凝土开始施工起至项目路面层完工止,泵站和桥梁工程从商品混凝土、沥青混凝土施工开始施工之日起至主体结构完工之日期间《蚌埠市建设工程市场材料价格信息》发布的主材信息价的平均价)在基准价(清单预算编制采用的《蚌埠市建设工程市场材料价格信息》发布的主材信息价)5%以内(包括5%)不予调整,变化超出[-5%,+5%]范围的,对超过部分予以调整。信息价缺项的,由跟踪审计单位确认。
4.4建安费用由投标人参照上述计价原则进行组价。 第18条.融资方案
融资方案由乙方负责另行制定。乙方应自行承担项目建设的所有费用和风险,(包括社会资本方承担本项目由于规划调整、土地指标、产业政策、招商、征地拆迁等各种原因而形成的工程量减少的风险),按要求完成所有建设工程。
第19条.政府提供的其他融资支持 按本协议第9条执行。
第六章 工程建设
第20条.政府方承担的责任
1.负责建设用地交付使用并提供地块外围相关市政配套设施(通讯、交通、用电、用水等)。
2.负责做好与本项目建设有关的协调、沟通工作,在乙方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确保项目不会受到干扰并顺利实施。
3.负责审批每阶段设计成果,同意后方可开展下阶段工作;政府方设计的审查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政府方应审查由项目公司制作的任何设计文件(特别是初步设计以及施工图设计),项目公司有义务将上述文件提交政府方审查。
(2)政府方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审查设计文件。如果设计文件中存在任何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内容,政府方可以要求项目公司对不符合合同的部分进行修正,有关修正的风险、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如果政府方在上述约定期限内未提出审查意见,约定审查期限届满后项目公司即可实施项目设计方案并开始下阶段工作。
(3)如项目公司对政府方提出的意见存在异议,可以提交争议解决程序处理。 政府方的上述审查不能减轻或免除项目公司依法履行相关设计审批程序的义务。本项目中项目公司对其所作出的设计承担全部责任。该责任不因已经政府方审查而被豁免或解除。
5.负责审查项目建安费用投资额。 第21条.进度、质量、安全及管理要求 1.工程进度
1.1 本项目主要进度日期如下:
本项目开工时间以本项目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为准;竣工验收日:自本款前述实际开工时间起不超过 2 年。(如果因甲方原因建设期相应顺延)
合作范围内项目分批实施的,每个项目独立计算建设期和运营期。 1.2 工程进度如果因下列情况受阻,本项目合作期可相应顺延: ①不可抗力事件;
②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延期;
③法律规定或其他政府部门的原因导致的延误; ④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1.3 当1.2项的事件发生后,乙方要求延长合作期,应在前述事件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事件的种类; ②预计延误的日期;
③乙方采取的减少延误的合理措施; ④乙方要求延长的日期。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书面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乙方的延期要求。
1.4 乙方在建设期内应向甲方提交月度建设工程进度计划和进度报告,该报告应合理、详细的说明计划准备情况、已完成的和进行中的建设工程情况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相关事项。
2.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2.1 乙方工程的施工、监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竣工验收等应符合相关法律和强制性标准,且应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要求。
2.2 乙方应按本合同“第7条2.6款”规定选择和确定本项目主体工程的承包商,并确保依法合规。
2.3 乙方在开始建设工程之前,须建立一套完整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交甲方审查确认后执行,并作为验收依据之一。甲方在收到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方案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应提出审查意见;甲方在收到乙方的方案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审查意见则视为认可该方案。如甲方的审查意见要求乙方进行修改的,则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修正该方案并将其重新提交给甲方审查确认后方可执行。
2.4 在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在工作时间内对乙方或承包商履约情况进行检查,以保证乙方工程的任何部分均符合本合同的要求。乙方须对此项检查予以协助。
2.5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对乙方提交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方案,甲方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均不会:
①减轻或影响乙方遵守本合同或法律所要求的与质量保证有关的义务或责任; ②被视为甲方应对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方案承担任何责任。 第22条.建设期的审查和审批事项
1. 甲方负责及时办理与乙方有关的审查和审批事项。
2. 审查和审批事项所产生的费用,若应有甲方承担而由乙方先行垫付,则本项费用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总额,需在7个工作日内报甲方委托的实施机构认可,否则不予计入。
第23条.工程变更管理
甲乙双方若提出工程变更要求,导致工程量增加或减少的,工程数量均由乙方提出,经监理工程师初审,经甲方审批,按照本合同“第17条第4款”约定的计价原则或经甲方签字确认的方式作为工程计价的依据。
1. 甲方要求的变更 1.1 甲方的变更通知
甲方认为需要对项目建设进行变更,应书面通知乙方。 1.2 乙方对变更的回复
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变更的通知后的十个工作日(或甲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须就变更向甲方作出书面答复。如果乙方未按规定的时间回复,则视为乙方已接受
了变更。
1.3 甲方的答复
在收到乙方对变更的回复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须:
①以书面方式确认乙方对变更的回复中所包含的事项,在此情况下,适用“本条 第1.5款”;
②以书面形式表明不同意乙方对变更的回复,并列明不同意的具体事由,在此情况下,该变更将依照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进行裁决。
1.4 甲方对变更通知的确认
依照争议解决程序对变更的争议事项作出裁决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甲方须依据裁决内容以书面方式:
①要求乙方执行变更; ②撤回变更通知。 1.5 变更的实施 在变更被确认之后:
①本合同被视为在当日作出了修改,且甲方与乙方须遵守它们在修改后的本合同项下所应承担的义务;
②乙方须按甲方变更通知所要求的方式或裁决结果,实施该项变更; ③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甲方的变更引起的成本变化,作为调整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1.6 批准
①乙方应根据勤勉尽责的原则准备、并向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机构)提交适当的申请及其他相关文件,尽力获得实施变更所必需的任何批准,甲方尽力予以协助。
②如果乙方遵守了其在上述第①款项下的义务,但乙方的申请被政府有关部门拒绝,甲方要求变更的通知应视为已被放弃。
1.7 减轻损失的义务
①双方应始终尽一切合理的努力,以减轻或降低因变更而花费的支出和发生的损失。
②因变更所致的延误。因甲方要求的变更而导致项目工期的迟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顺延项目合作期。
2. 乙方要求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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