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地水域营运船舶指南(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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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3.6 COLREG系指经修正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G-3.7 公司系指船舶所有人或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诸如管理者或光船租赁人,他们已从船舶所有人处接受船舶营运的责任。

G-3.8 指挥位置系指船舶操舵控制和正车或倒车操作装置所在位置。 G-3.9 护航系指与另一艘船舶同时行驶、具备有优异破冰能力的船舶。 G-3.10 护航作业系指通过护航的介入而便利一艘船舶移动的作业。 G-3.11 IACS系指国际船级社协会。

G-3.12 冰区驾驶员系指除按STCW公约的要求取得资格外,还经特别培训或以其他方式取得资格能在冰覆盖水域指挥船舶移动的任何人。

G-3.13 破冰船系指作业面可包括护航或冰区管理功能的船舶,其动力和尺度使其可在冰覆盖水域内进行超常规作业。

G-3.14 国际航行系指在国际水域内的航行,见经修正的1974年SOLAS公约第I章的定义。

G-3.15 ISM规则系指经修正的《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规则》。 G-3.16 ICLL公约系指《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

G-3.17 MARPOL系指经修正的《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G-3.18 组织系指国际海事组织。

G-3.19 极地级别系指根据IACS统一要求授予船舶的等级。 G-3.20 极地级别船舶系指已授予极地级别的船舶。

G-3.21 污染物系指受到MARPOL公约控制的任何物质,其进入海洋后易于危害人体健康、伤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损坏便利设施或妨碍对海洋的其他合法使用。

G-3.22 认可的组织系指根据IMO A.739(18)和A.789(19) 决议规定由主管机关认可的组织。

G-3.23 船舶系指要求符合1974年SOLAS公约规定的任何船舶。

G-3.24 SOLAS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G-3.25 STCW系指经修正的《1978年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 G-3.26 统一要求系指IACS对极地级别船舶的统一要求(UR-I)。 G-3.27 WMO系指世界气象组织。

G-3.28 工作液体系指用于船舶机械操作的任何污染物质。

G-3.29 2008 IS规则系指经海安会MSC.267(85)决议通过的《2008年国际完整稳性规则》。

图1 –北极水域最大适用范围 (见G-3.3)①

图2 –南极水域最大适用范围 (见G-3.4)①

① 地图仅用于说明。

第1章 总 则

1.1 适用范围

1.1.1 除另有特别说明外,本指南为南极水域营运船舶或北极水域的国际航行船舶提供指导。

1.1.2 本指南A部分为新的极地级别船舶提供指导。

1.1.3 本指南B部分、C部分和D部分为极地级别和所有其他船舶提供指导。 表1.1 – 级别表述 极地级别 PC1 PC2 PC3 PC4 PC5 PC6 PC7 概述 全年在所有冰覆盖水域营运 全年在中等厚度的多年冰况下营运 全年在第二年冰况(可包括多年夹冰)下营运 全年在第一年厚冰况(可包括旧夹冰)下营运 全年在中等厚度的第一年冰况(可包括旧夹冰)下营运 夏季/秋季在中等厚度的第一年冰况(可包括旧夹冰)下营运 夏季/秋季在第一年薄冰况(可包括旧夹冰)下营运 注:冰况描述系根据WMO的海洋冰况术语。

1.1.4 所有极地级别船舶以及根据本指南要求配备的设备,其设计、建造和维护应符合主管机关适用的国家标准或符合认可组织为其预定营运提供等效安全水平①的相应要求。应特别注意御寒装备的需要。预定作为破冰船的船舶应受到特别的考虑。

1.1.5 对船舶安全和营运重要的结构、设备和装置应考虑到预期的温度影响。 1.1.6 应特别注意重要的操作设备和系统以及安全设备和系统。例如,应考虑在压载舱和通海阀箱内冰块堆积的可能性。当本指南B部分规定的救生和灭火设备在露天储存或放置时,应为能在最低预期气温下发挥设计功能的型号。应特别注意救生设备的充气以及救生艇和救助艇发动机的启动。

① 参见SOLAS公约第II-1章和IACS对极地级别船舶的统一要求。

1.1.7 在极地水域营运应充分注意的因素为船级、环境条件、破冰船护航、航迹预定、短程或局部航线、船员经验、支持技术和服务(诸如冰区图)、水文信息的可用性、通信、安全港、修理设施以及其他接受护航船舶。

1.1.8 设备、属具、材料、装置和布置可以不同于本指南的规定,但其更换应至少如本指南所规定者一样有效。

1.1.9 本指南规定不适用于军舰、海军辅助舰只、其他由国家拥有或经营,目前仅用于政府非商业目的的船舶或航空器。然而,各国应通过采取不会影响其拥有或经营的这类船舶或航空器的营运或操作能力的相应措施,来确保这类船舶或航空器的运行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可能符合本指南。 1.2 冰区驾驶员

1.2.1 所有在极地冰覆盖水域营运的船舶应至少配备一名符合第14章要求的合格的冰区驾驶员。在制定极地水域航次计划时,也应考虑配备一名冰区驾驶员。 1.2.2 船舶在冰区航行和破冰期间,冰区驾驶员应始终对冰况保持连续监视。①

① 参见A.893 (21 )决议通过的《航次计划指南》和A.999 (25 )决议通过的《在偏远区域营运客船的航次计划指南》。

A部分–建 造 规 定

第2章 结 构

2.1 总则

2.1.1 所有船舶的结构布置应具有其极地级别①的特征,足以抵抗总体和局部冰载。

2.1.2 船体的每一区域以及所有附属体都应予以加强,以抵抗各种情况下设计结构与冰的相互作用影响。

2.1.3 结构布置应以限制因意外过载而对局部区域造成损坏为目的。

2.1.4 极地级别船舶可能由于营运而加速结构老化,因而,结构检验应包括确认的加速老化的高危区域以及涂层脱落等实物证据表明可能有很高损耗的区域。 2.2 材料

2.2.1 用于船体冰区加强区域以及其他区域的材料应适合于在其所在主要环境下的营运。

2.2.2 用于船体冰区加强区域的材料应有足够的韧性,以适应于所选用的结构设计方式。

2.2.3 船体冰区加强区域中为防止磨损和防腐而使用的涂层和覆盖层应适应于预期的载荷和结构响应。

第3章 分舱和稳性

3.1 总则

稳性计算应根据《2008年完整稳性规则》计及结冰的影响。 3.2 冰况下的完整稳性

3.2.1 下列情况应进行适当的计算和/或试验加以证实:

① 参见IACS对极地级别船舶的统一要求。

.1 当由于回转或任何其他原因发生横摇、纵摇、垂荡或横倾时,按批准的限制条件在冰区营运的船舶应保持足够的正稳性;和

.2 当极地级别1至3的船舶以及所有级别的破冰船处于冰上且船首短暂处于最低位置时,应保持足够的正稳性。

3.2.2 在3.2.1.1和3.2.1.2中所述的“足够的正稳性”系指船舶处于正稳性高度至少为150mm的平衡状态,并且所适用的ICLL公约中规定的干舷甲板边缘之下150mm的线未被淹没。

3.2.3 进行浮于冰上的船舶稳性计算时,应假定船首短暂处于如下最低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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