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宣传“百问百答”题库
注:总计:250道题。蓝色部分为《立法法》50道题;绿色部分为《人大代表选举法》5道题;黄色部分为《检察院组织法》3道题;粉红色部分为《法院组织法》7道题;黑色部分为《宪法》185道题。
1、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谁?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哪个国家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3、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是谁? 答:国务院。
4、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的,由全体代表的几分之几通过? 答:过半数。
5、《立法法》所称“较大的市”都有哪些?
答: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山西省大同市属于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8、行政法律规范之效力等级是怎样的?
答: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律规范的效力层级大致有:(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4)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5)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包括省会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9、法律案可以由多少名以上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 答:30名。
10、哪些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答: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十)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11、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谁签署公布?
答: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公布。 1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谁进行反馈,并可以向谁公开?
答: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1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遵循什么?
答: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 14、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哪些事项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答: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15、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多长时间内作出规定,法律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
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答:一年内。
24、谁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5、法律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哪些人的意见?
26、答: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 27、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哪些人的意见?
答: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28、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案,在法律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法律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谁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答:评估情况由法律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29、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委员长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什么样的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答:可以决定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30、对多部法律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律案的,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如何表决? 答: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
31、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什么时间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
答: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与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本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同步。 32、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消极要件是什么?
答: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33、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效力哪个更高?
答: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34、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向谁报备?
答: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35、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谁向谁报备?
答: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36、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该如何报备? 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3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谁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谁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答: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37、哪些主体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
答: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
3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
法律或者法律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谁报告? 答: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39、国务院法制机构要如何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
答:国务院法制机构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中的法律项目应当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国务院各部门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40、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谁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答: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41、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如何审查?
答: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42、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遇到消极性结果时要如何处理?
答: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43、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是什么?
答: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44、除《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制定地方性法规要注意什么? 答: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45、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那么,部门规章的设定要遵循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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