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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统建住宅小区报装
除按永久用电提交一般资料外,还应补充经规划部门审核通过的规划资料(如规划图、规划许可证等)。 (二)变更用电业务 (1)过户 ①居民: (a)用电业务单;
(b)新、原户的身份证明资料、缴费资料; (c)用电地址产权权属证明资料。
说明:原户无法联系且已缴清电费的,则新户按新装业务提交资料,并提供用户声明。 ②非居民: (a)用电业务单;
(b)新、原户的身份证明资料、缴费资料; (c)用电地址产权权属证明资料。
说明:原户在业务单上盖公章,如公章已注销,应提交工商核销证明;新户按新装业务提交资料;原户以个人名义报装的,则提供原户身份证明资料,新户按新装业务提交资料;原户无法联系,则新户按新装业务提交资料,并提供客户声明。 (2)更名 ①居民: (a)用电业务单;
(b)新、原户身份证明资料。 ②非居民: (a)用电业务单; (b)工商核准变更通知。 (3)更改缴费信息 ①办理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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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用电业务单; (b)缴费资料。 ②办理增值税票: (a)用电业务单; (b)缴费资料;
(c)税务登记证副本、已年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通知书”。
③低压居民客户可通过拨打95598服务热线提出更改缴费账号的需求,客户身份验证通过及传真或电子邮箱提交相关资料复印件(扫描件)后,95598坐席员可直接办理。 (a)变更缴费账号为自身需提交:银行存折、注册客户身份证;
(b)变更缴费账号为第三方需提交:第三方及经办人身份证、银行缴费存折(第三方) 。
办理变更缴费账号业务后,95598坐席员在1个工作日内告知客户。 (4)销户 ①用电业务单;
②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
说明:在业务单上盖公章,如公章已注消,应提交工商核销证明;以个人名义报装的,提供户主身份证;租户要求销户的,应提供产权人身份证。 (5)分(并)户:分(并)户后的新户按新装业务提交资料。 (6)更改客户信息
客户可通过拨打95598服务热线提出更改客户信息的需求。更改客户信息包括电话、通讯地址、邮箱、联系人姓名、客户服务密码等。通过客户身份验证后,95598坐席员可直接办理。
客户身份验证:95598坐席员通过对客户的身份证号码(企业客户:营业执照编号、机构代码)、户名、户号、银行账号后六位数、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等基础信息任意抽取三个进行确认。 (7)更换受电设备业务
在接线方式及装见容量不变的情况下,更换存在缺陷或能效差的受电设备,只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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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新设备的资料、型式试验报告及鉴定书。如客户更换变压器容量与原变压器容量不符,需办理增减容业务。 (8)其它业务 ①用电业务单;
②用电客户和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 6.1.3.5业务受理工作要求
(一)客户办理业务,应在“用电业务单”上签名确认,企事业单位须加盖公章。供电企业应在用电业务单上加盖用电业务专用章。
(二)办理业务时,业务人员须核对客户提供相关资料的原件与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还,收取复印件(须客户签名(章));委托他人代办业务,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书。上门受理的业务可对相关资料核对拍照,作为报装和存档资料。 (三)客户办理用电业务所使用的名称须与其持有的客户身份证明材料登记名称一致。 (四)对应现行投资界面,零散居民新装客户,应采用低压零散居民快速新装流程处理,对未能一次性提供完整资料的,可予以预受理,请客户在装表接电时补充提交。 (五)以租赁户名义报装,从防范电费风险考虑,需提供产权人担保, 签订《〈供用电合同)担保协议)》,或签订供用电合同电费分期预付条款,或装设售电管理装置。
(六)对急需用电的新成立单位,如有关证照尚未办妥,可暂提供有关证照申请回执办理报装。对此情况若暂没有公章的,可允许不加盖公章,但送电前必须补充完善相关资料。 (七)对于有意向办理用电的客户,可提供预受理服务。预受理客户申请后即组织现场勘查,工作人员应在现场核实、收集客户申请资料,在具备报装条件后转入正式受理。 6.2 现场勘查和确定及答复供电方案 6.2.1基本要求
6.2.1.1 供电企业在受理客户用电申请后,应尽快与客户沟通确认现场勘查时间,并按照约定时间派出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查。
6.2.1.2 现场勘查的内容包括:核实用电容量、用电类别、可靠性要求、自备电源等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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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用电信息,初步确定供电电源数(单电源或多电源)、供电电压、电源接入点、投资分界、计量方案、计费方案和是否具备带电作业条件等。
6.2.1.3 现场勘查结果应在勘查工作单上记录,现场勘查记录应完整、详实、准确。 6.2.1.4 对于城乡居民自建住宅客户申请为合表客户,业扩人员在勘查阶段按照有关的判断标准上门核实,并对楼体、内部结构等典型特征拍照存档(资料在营销系统上传存档)。
6.2.1.5 应向客户介绍网架及容载比情况,客户现场情况不具备供电条件的,供电企业应向客户答复《暂缓用电受理通知书》,并做好沟通解释,争取客户的理解。 6.2.1.6 供电方案应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当地电网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的供电条件等因素确定,满足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的要求。
6.2.1.7 供电方案内容包括电压等级、用电性质、变压器(含电动机)容量、供电电源数(单电源或多电源)、供电回路数、电源接入点、接入系统示意图、出线方式、供电线路敷设方式、配电房设置、功率因素考核标准、投资界面、业扩费用、初步的计量和计费方案等内容。
6.2.1.8供电企业应准确界定业扩工程投资分界,按期答复供电方案。必要时按《广东电网公司中低压业扩工程配套项目管理办法》启动和实施业扩工程配套项目。业扩工程配套项目实施进度应与客户受电工程进度配合,满足客户用电需求。
6.2.1.9供电企业应在答复客户供电方案时将业扩电子化移交资料采集清单和模版提供给客户,并向客户介绍电子化移交要求,积极跟进并指导客户完成电子化移交工作。采集资料包括:沿布图(具备条件的地区提供)、更动前、后的接线图(单线图)、高低压电气一次主接线图、设备属性表、照片等。
6.2.1.10供电方案应在下述时限内书面答复客户,因供电企业原因不能按期答复供电方案,应主动向客户说明原因;非供电企业原因造成供电方案答复延误的,应将有关情况记录存档。
答复供电方案时限:自受理客户正式申请用电之日起,低压居民客户采用低压零散居民快速新装流程,低压非居民客户不超过2个工作日;中压单电源客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中压双电源客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客户不超过15个工作日,高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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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电源客户不超过30个工作日。
6.2.1.11 中、高压客户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1年,低压客户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3个月,逾期注销。因特殊情况,供电方案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的,供电企业应与客户充分沟通,合理调整、重新确定后书面答复客户。
6.2.1.12 涉及新建公用电房的供电方案,供电企业应与建设投资方协商签订电房永久无偿使用协议,建设单位提供符合供电规范、市政规划、消防、环保及安全要求的适用场所,检修(管线)通道,竖井和用于安装供电设施及计量装置等空间。
6.2.1.13 供电方案应以显著字体明确告知客户具有自主选择受电工程的设计、施工(试验)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权利。
6.2.1.14 答复供电方案时告知客户设计必须符合中国南方电网公司《10kV及以下业扩受电工程典型设计(试行)》和用电客户电能计量装置典型设计的要求。
6.2.1.15 重要客户的供电电源以及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必须符合国家电监会《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的规定。客户不按要求进行电源配置的,在客户报请电力监管机构或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后,供电企业才能继续受理报装。普通客户重要负荷的供电电源及应急电源配置必须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的规定,同步设计、施工,在竣工查验时一并验收。 6.2.1.16 客户自备电源与电网电源之间应装设可靠的电气或机械闭锁装置,防止倒送电。
6.2.1.17在客户签订供电方案后1个工作日内,经过客户同意后可在网上营业厅公示客户受电工程规模、业主姓名及联系方式、用电地址、预计投产时间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6.2.1.18客户供电方式 (一)非统建住宅小区
(1)客户装见总容量在40000kVA及以上时,宜建设客户专用变电站,采用110kV或更高电压等级供电。
(2)客户装见总容量在8000 kVA(含)至40000kVA(不含)的,应由10kV专线供电;具备35kV供电条件的地市供电局可采用35kV电压等级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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