氰化氢和氯气等剧毒大气污染物以及其它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口或危险废物贮存(处臵)场所,树立固定式警告标志牌。对一般性污染物排放或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所,挂平面固定式提示标志牌,或树立式固定提示标志牌。
第四十一条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按照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衽定点制作并由省环保局监制。 (一)标志牌的形式及尺寸
警告标志牌形状为三角形边框,提示标志牌形状为正方形边框。
平面固定式标志牌外形尺寸:警告标志牌边长0.42米,提示标志牌长0.48米、宽0.3米;立式固定式标志牌外形尺寸:警告标志牌边长0.56米,提示标志牌长0.42米、宽0.42米,立柱高度为标志牌最上端距地面2米、地下0.3米。 (二)标志牌采用1.5-2毫米冷轧钢板,立柱采用38*4无缝钢管,表面采用专用防伪膜。 (三)标志牌颜色
警告标志牌的背景和立柱为黄色,图案、边框、支架和辅助标志的文字为黑色;提示标志牌的背景和立柱为绿色,图案、边框、支架和辅助标志的文字为白色,文字字型为黑体字。 (四)标志牌辅助标志内容格式:第一行为排污单位名称,第二行为标志牌名称,第三行为排污口编号,第四行为排放
主要污染物名称。标志牌辅助标志内容必须与排污申报登记表中相关内容一致。
排污口编号格式统一规定如下: 污水WS——****** 废气FQ——****** 噪声ZS——****** 固体废物GF——******
编号的前两个字母为排污类别代号,第一至第四位为排污单位顺序编号(与排污申报登记号第九至第十二位一致),第五至第六位为排污口顺序编号。多个排污口的编号顺序,污(废)水排放口以排污单位的主大门为起点,按顺时针方向排列;废气排气筒(烟囱)以生产主装臵到辅助装臵,按工艺流程排列;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监测点与污(废)水排放口列方法相同;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所按使用时间先后和出入口顺时针方向排列。
标志牌辅助标志内容由当地环保部门规定。标志牌制作单位按规定内容负责填写。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排污口设臵及规范化整治管理除应执行本办法外,还应遵守国家和省现行的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将按照国家和省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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