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取以下8个方面的对策措施:
(一)唱响“安全发展”,用“安全发展”指导原则统领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发展”指导原则的确立,为加强安全生产奠定了思想和理论基础,提供了强大动力。2006年以及一个时期来安全生产工作能够取得较好成效,最重要的就是通过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的重要讲话,加深了对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确立的安全发展指导原则的认识,初步形成了以“安全发展”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理论体系,用“安全发展”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把握规律、指导实践,有力地推动了工作。
用“安全发展”统领安全生产工作的全局,重在抓好以下4个环节:
一是要继续深入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讲话,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践行“安全发展”科学理念的自觉性,把安全生产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任务,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着力点和切入点之一,真正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摆到党委和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上来,主要领导要继续亲自动手抓。
二是要进一步完善以“安全发展”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理论体系,自觉用科学理论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实践,提高各级干部领导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减少盲目性,增强
主动性和工作的实效性;把安全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安全生产的普遍规律与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紧密结合起来,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创造性地抓工作,使安全生产工作不再仅仅停留在口头上、会议上和文件中,而真正落到实处。
三是要加大宣传力度,用“安全发展”凝聚共识,动员全党全社会继续高度关注、积极支持、广泛参与、共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文化阵地建设,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以“综合治理、保障平安”为主题,组织开展好第六个全国“安全生产月”和“万里行”活动,推动“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以及安全法律知识、安全常识进企业、进乡村、进社区,为增强全体社会成员的安全意识,调动上下各方的积极性,为加强安全生产创造更加有利的社会舆论氛围。
四是要认真实施安全发展规划,抓紧落实规划已确定的目标任务和重大项目。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和《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颁布实施以后,各地区、行业和重点企业的“十一五”规划以及改革发展规划,也都纷纷设立了安全生产专节或者专篇,明确了与国家规划相一致的指标和目标,做到有目标、有项目、有资金、有措施、有支撑体系。个别亿元GDP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十万就业人员事故死亡率等指标尚未纳入规划的省份,正在抓住目前地方召开人代会和规划中期调整的机会,予以补充完善。目前已经进入“十一五”第二个年头,列入规划的主要灾害治理、支撑保障体系建设、科技攻关等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要抓紧启动。
(二)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政府行政首长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两个负责制落实到位
两个主体、两个负责制相辅相成,共同构成现阶段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责任制度。两个主体能否强化,两个负责制能否落实到位,直接决定着一个地方或单位安全生产的实际成效。
从政府的角度讲,各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发展经济是政绩,安全生产也是政绩。必须把安全生产纳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纳入政绩业绩考核,逐级抓好落实;要对管辖范围内各类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监管,重大隐患要胸中有数,重大问题要亲自动手抓,确保一方平安。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行业管理等部门是政府监管主体的组成部分,必须认真贯彻各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坚持从严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尽职尽责,任劳任怨,彻底解决“执法不严、工作不实”问题,切实履行好监管监察、行业管理等职责。
从企业的角度来说,直接掌握生产经营决策权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自觉接受政府的依法监管、行业部门的有效指导和社会的广泛监督,确保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在
本企业的贯彻落实。企业领导人和经营者要依法依规,自觉保证和增加安全投入,改善安全条件,加强改进安全基础管理,搞好安全教育培训,排查和治理隐患,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坚决纠正忽视安全、放松管理的错误倾向,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
下一步在推动两个负责制落实到位上:一是坚持和完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加强考核,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近年来实行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对强化地方政府安全责任、调动各级干部抓安全工作的积极性,很有作用。这个指标的核心在于“控制”,实质在于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把事故死亡控制到最可能低的范围内。下达控制考核指标,体现了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必须坚持和完善。国务院安委会已经下达了2007年的控制考核指标,要尽快分解落实到市县乡镇和重点企业,落实到各级干部和企业负责人头上,纳入政绩业绩考核。二是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实行问责,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以及拖着不办、迟迟不落实整改措施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不能姑息迁就、含糊过关,一查了之、屡查屡犯。三是要加强对各级干部和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继续举办市县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监管监察局长培训班。地方政府换届之后新分管安全工作的同志,都要接受安全培训,明了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法律法规,掌握安全防范、应急处置、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四是完善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制约机制。安全生产不能单纯依靠企业家的自觉自愿,必须多管齐下。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经济作会议上,总结了贯彻科学发展观的体会,讲了六个必须,第五点就是必须必须进一步加强企业激励约束机制。既要企业建立安全诚信机制,又需要政府依法监管、行业有效指导和社会广泛监督,任何一个环节都不可或缺。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与企业建立更加密切的联系,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重点行业领域都要就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研究制定规范性指导意见。要着手对企业开展安全诚信评价,建立安全诚信体系。
(三)坚持依法治安、重典治乱,建立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一是继续抓好立法修法,实施严刑峻法,严密罗织安全法网。我国《刑法》第131-139条规定,安全事故责任刑罚最多判七年,执行中还可能减缓或保外,很难起到震慑作用。鉴于此,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6月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将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罪的刑期由七年以下修改为五年以上,增设了不报、谎报事故罪。考虑到一些事故的性质恶劣、民愤极大,因此我们建议对相关条款进一步做出可以数罪并罚的司法解释,切实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惩处力度。这一建议得到了国家立法机关的支持和赞同。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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