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公司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1.目的
加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制度的贯彻落实。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部门及所属各单位。 3.管理职责与权限
3.1公司党委对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3.2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党委成员、公司副总师以上领导和公司所属各单位正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公司总部各部门正职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副职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3.3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党支部及其行政领导班子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政正职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党政副职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依此类推。
3.4各单位党政组织、党政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应履行的具体责任是:
3.4.1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各项任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和制度,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和总体部署,组织制定责任范围内的具体实施方案。
3.4.2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理论、法律、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树立廉洁从业、廉洁奉公和社会主义荣辱观。
3.4.3支持纪检、监察、审计工作,不断完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4.4每半年分析一次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向公司党委、纪委报告。
3.4.5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认真对待,妥善解决。对违法违纪问题,支持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3.4.6严格执行选拔任用干部的有关规定,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3.4.7廉洁从政、自律自警、奉公守法、忠于职守。教育并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基本方针,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部署和一系列指示要求。
4.2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原则,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企、预防为主、教育为本、标本兼治、奖惩严明的原则。
4.3必须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企业党的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生产经营、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4.4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一个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条条与块块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政治局面。
4.5责任追究
4.5.1领导班子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未认真履行本办法3.1至3.4条款规定的,以及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中成绩评定为“不合格”的,应实施责任追究。
4.5.2对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中成绩评定为“不合格”的,对其领导班子给予通报批评。连续两年评定为“不合格”的,调整其领导班子。
4.5.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中成绩评定为“不合格”的,取消该单位有关项目的评先资格和已经获得的相关荣誉。
4.5.4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按以下规定执行:
4.5.4.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5.4.2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对其免职。
4.5.4.3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5.4.4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4.5.4.5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4.5.4.6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4.5.5具有4.5.4条款所列情形,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5.6其他违反本办法3.4条款的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4.5.7非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4.5.4条款的规定,比照上述标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组织处理。
4.5.8发生本办法4.5.4条款所列情形,取消该领导干部有关项目的评先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荣誉称号。
4.5.9实施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区分个人责任和集体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的界限。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的处理,比照主要领导责任者的处罚标准,从轻或减轻处罚。
4.5.10实施责任追究应按以下程序执行:由公司党委组织相关部门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认定,向公司党委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或意见,并报上一级党组织。
4.5.11责任追究的建议或意见经公司党委研究决定后,责成相关部门予以实施;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责任追究决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4.5.12实施责任追究,以发生党风廉政建设问题时所涉及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为责任追究对象,不受领导班子的调整和领导干部工作变动、职务任免等因素影响。
5.检查与考核
5.1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制度。公司党委负责领导和组织对所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公司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设立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党群工作部),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和考核的实施。
5.2公司党委及党委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由上一级领导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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