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2对现场鉴定评审确定不具备条件的申请单位或者整改确认不具备条件的申请单位,评审组也应当在相应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评审机构提交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应资料。 7.7 鉴定评审机构对评审存在问题情况的处理
7.7.1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根据评审组提交的材料,对评审组的评审工作和评审报告进行评议,对存在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a)如评审组向评审机构提交的材料不齐全、评审报告有疑点或者评审过程不符合程序规定,评审机构应当要求评审组在3个工作日内补充说明,或者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安排评审;
b)鉴定评审机构终止评审或者申请单位拒绝签署备忘录,当事申请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向鉴定评审机构提出申诉,评审机构将有关材料直接上报受理机构。
7.7.2 评审机构对评审组提交的鉴定评审报告审核合格后,将鉴定评审报告上报受理机构。 7.7.3当遇到以下情况时,评审组需及时请示评审机构,并根据评审机构的要求予以处理:
a) 现场不具备评审条件,评审无法进行下去或因其他原因需中止现场评审。 b) 申请单位所提交的资料严重失实。
c) 申请单位拒绝鉴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 d) 评审组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代表的意见不一致。 e) 现场变更评审项目。
f) 现场鉴定评审结论为不符合条件的。 g) 其它需要请示的事项。
评审机构应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继续评审、延期评审或终止评审的决定,对延期评审或终止评审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许可实施机关。
8 换证评审
8.1 申请换证许可的安装单位应在其许可证有效期满之前6个月,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提交:
a)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换证申请书; b)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基本情况表;
c) 取证(或前次换证)以来从事压力管道安装情况。
8.2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间断压力管道安装2年以上,或连续3年未达到《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年安装压力管道最低数量的,或连续5年未达到《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中规定的5年安装压力管道最低数量的,不予换证评审。 8.3 申请换证许可的单位,对评审组在换证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在现许可证有效期满前1个月完成整改。否则评审组按不符合条件的结论上报评审机构。
8.4 除上述3条规定外,换证评审的程序、方法、内容等与首次申请许可的评审要求相同。 9 关于范围确认
9.1 鉴定评审组应该在许可实施机关受理的级别范围内确认评审后的范围。 9.2 鉴定评审后的范围以限制管线级别、材质和规格、用途的方式确认。
9.3 对于不具备受理范围管线安装必备的专项条件,应该对管线安装级别进一步加以限制确认。
9.4 对于缺少受理范围安装检验、试验所必备的工装、设备,在整改期间不可能完成整改的,应该对管线安装加以限制确认。
9.5 对于不具备受理范围管线安装必备的基础条件(专用检测器具、焊接工艺评定等),整改期间未能完成整改的,应该对管线安装级别加以限制确认。 10 审批与发证
10.1 审批
许可实施机关对评审机构提交的联审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批,并且根据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决定:
a)申请单位满足许可要求,颁发《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b)申请单位不满足许可要求,向申请单位发出不许可通知;
c)联审资料不齐全或者联审过程不符合程序规定,要求评审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补充说明或者10个工作日内重新安排评审;
d)对联审报告或申请单位的条件有疑问,可以进行现场核查确认。 10.2 审批和发证的完成时限
许可实施机关接到联审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和发证工作。 11 关于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
鉴定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
11.1 评审机构的义务
11.1.1 从事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评审工作的评审机构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认定,并且在所认定评审项目范围内开展工作。
11.1.2 鉴定评审机构必须接受国家质检总局的监督管理。鉴定评审机构在评审活动中应当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
11.1.3 鉴定评审机构必须持续符合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基本条件。
11.1.4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聘请经过国家质检总局考核合格的评审人员,签订长期聘任合同。评审机构应当派遣有相应评审资格人员从事评审工作。
11.1.5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有措施保证本机构及其聘用的评审人员不受可能影响其判断的来自商业、财务和其他压力的影响,确保评审的结论不受其他人员或组织的影响。 11.1.6 评审机构应建立评审人员库和评审人员随机抽取办法。评审组组成人员由申请单位在评审机构的随机抽取软件上进行随机抽取。当申请单位有正当理由认为评审组的组成不利于鉴定评审的公正性或者不能保护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时,应当在鉴定评审工作开展前向鉴定评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评审机构应当对鉴定评审人员予以重新安排。 11.1.7 鉴定评审机构在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鉴定评审技术负责人、办公地址、所有制、隶属关系等发生变更时,以及评审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11.1.8 鉴定评审机构不得从事可能影响鉴定评审工作公正性的活动,不得向申请单位提供有偿咨询。
11.1.9 鉴定评审机构必须保守申请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参与特种设备生产、安装、销售等经营性活动。
11.2 鉴定评审人员的义务
11.2.1 从事评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评审人员资格证,受聘于评审机构后,在资格范围内从事评审工作。
11.2.2 评审人员必须接受国家质检总局的监督管理。
11.2.3 评审人员不得从事可能影响鉴定评审工作公正性的活动,不得向申请机构提供有偿咨询。
11.2.4 评审人员必须保守申请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11.2.5 评审人员不得向申请单位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11.2.6 评审人员从事评审工作,原则上应当在一个评审机构执业。 11.3 鉴定评审人员应当达到的工作要求 11.3.1 熟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质量管理,熟悉所从事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项目相应的专业技
术业务、工艺流程、检验试验方法,掌握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11.3.2 具备实施鉴定评审工作所需的专业技能,有根据鉴定评审情况做出符合性的判断和出具相应报告的能力。
11.3.3 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作风正派。 11.3.4 认真执行评审机构的有关管理制度。 11.3.5 评审组组长应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具有5年以上的鉴定评审工作经历,有较强的组织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够监督、指导评审员的评审工作。 11.4 对鉴定评审工作的监督调查 11.4.1 评审机构的调查
为监督评审组及评审人员的工作情况,评审机构向申请单位交/寄《评审员现场鉴定评审情况调查表》,申请单位应当在现场鉴定评审结束后二周内将《调查表》交/寄鉴定评审机构。
12 其它
12.1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与申请单位签订鉴定评审协议书。接受约请后,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及时向申请单位提供鉴定评审指南。
12.2 申请单位应按照相应规定向鉴定评审机构交纳鉴定评审费,并承担现场鉴定评审人员的食宿费、交通费和通讯费。
12.3 评审记录、现场鉴定评审报告和评审文件为评审机构内部文件。
附录一 申请单位评审前所填表的样表 附表1-1:企业相关资质证书一览表 附表1-2:质控系统责任人员一览表 附表1-3:持证焊工一览
附表1-4:无损检测人员一览表 附表1-5:主要设备一览表 附表1-6:分包情况一览表
附表1-7: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 附录二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
附录三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鉴定评审整改报告
附录四 (提示性附录) 现场鉴定评审时申请单位需要准备的资料一览表
附录一 申请单位评审前所填表的样表
附表1-1
企业相关资质证书一览表
序号 证书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营业执照 持有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证书编号 证书有效期 发证机构 备注 申请单位负责人: 评审人员: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表1-2
质控系统责任人员一览表
序号 姓名 岗位 从事相关 工作年限 职称 学历 专业 申请单位负责人: 评审人员: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表1-3
持证焊工一览表
焊工总数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焊工证号 钢印号 合格项目 合格项目 有效期 申请单位负责人: 评审人员: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表1-4
无损检测人员一览表
RT中级以上 序号 姓名 人/项 性别 UT中级以上 人/项 MT中级以上 人/项 PT中级以上 人/项 出生年月 持证项目 证书编号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负责人: 评审人员: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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