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公文处理规范化工作的意见
党的机关的公文,是党的机关实施领导、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的重要工具。《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以来,各地、各部门在公文处理规范化方面采取了许多措施,在公文的办理、传递、管理、归档、保密等方面制定了相应的制度,使我省党的机关公文处理在规范化方面有了很大进步。但从目前我省各级党的机关公文处理的情况看,一些地方、单位在行文规则、审批程序、公文格式等方面,还程度不同地存在着不够规范的问题,与《条例》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为确保《条例》真正落到实处,实现我省党的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行文规则
党的各级机关的公文,其行文关系应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向上级机关的行文,一般应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如需其他相关的上级机关阅知,可抄送。向上行文一般不要越级,尤其不得越级请示问题;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时,应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二)党委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的相关部门行文。党委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行文;党委的其他部门,不得对下级党委发布指示性公文。对涉及到两个以上部门的工作,部门之间就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三)同级机关可以联合行文。同级党委的职能部门可以联合行文;党委各部门可以同同级政府的有关部门联合行文。联合行文由主办机关的秘书部门先行审核后再送协办机关会签,最后由主办机关领导签发。凡属部门行文,一般不搞党政联合行文。党政军联合行文也应尽可能减少。
(四)向上级机关的请示,不可同时向下级机关发送;向上级机关的报告,一般不下发,特殊需要时可抄送同级或下级有关单位。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可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向上级机关请示问题,应当一文一事,不应当在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时,应当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经过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在请示中写明。
党委各部门未经本级党委同意或授权,不得越过本级党委向上级党委主管部门请示重大问题。
(五)行文时要根据公文内容和实际需要,确定分发范围和份数。 (六)凡属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应由各部门行文;需要冠以“经中共×××委同意”或“中共×××委批准”等字样的,必须送党委办公厅(室)按审批程序履行签批手续。凡应由上级主管部门解决的问题,应报上级主管部门,不要报送上级党委。
(七)各平等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告知事项、联系工作、商洽业务,用函相互行文。
(八)受双重领导的单位报其上级机关的请示,应根据请示的内容写明主报机关和抄送机关,主送机关负责答复请示事项。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应视需要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九)党和各级机关的公文,应送秘书部门按规定程序统一处理,除特殊情况外,不应直接报送领导同志阅批,更不得分别报送多位领导同志阅批。 (十)党委办公厅(室)对于下列情况的公文,视为不符合行文规则或不规范公文,其秘书部门可将该公文退回呈报机关。
1、属于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本部门发文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可以解决问题的;
2、虽有党委系统的有关领导主持或参与,但工作内容属于政府系统工作的; 3、属于党委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本部门发文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可以解决问题的;
4、发文内容未在涉及部门间取得一致意见,主要内容存在明显政策性缺陷的;
5、联合行文中没有需要党委系统直接贯彻执行内容的;
6、不是以党组(党委)名义报上级党组或党委的请示报告,以及请示报告不分,没有主送机关,字迹模糊,表意不清,未使用正式版头、未加盖单位公章、也没有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的;
7、越级上报的非特别紧急重要的请示、报告。
(十一)党的各级机关的行文,应当确有需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要短。
1、通过口头、电话、电报、信函等形式能够解决的问题,不再印发文件。 2、对上级下发的文件,如果没有规定要求和具体的贯彻执行意见,不发一般性的转发通知。
3、内容大致相近的文件,要归纳为一个文件下发。
4、除党代会、党代表会议、党委全会上主要领导同志代表党委所作的重要讲话外,其他会议文件,一般不再以文件印发,必要时可在内部刊物上刊登。 5、各种调查报告、典型经验等,一般不行文印发。
6、经过批准在报刊上公开发表、注明“不另行文”的党委机关公文,同内部印发的正式公文具有同等效力,应与正式公文一样依照执行。通过报刊公开发表的公文,一般不再内部印发,有的可印少量份数发给有关单位存档备查。 二、关于公文文种的使用
党的各级机关公文常用的种类有:决议、决定、指示、意见、通知、通报、公报、报告、请示、批复、条例、规定、函、会议纪要。 (一)决议 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二)决定 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安排。
(三)指示 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提出开展工作的原则和要求。 (四)意见 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五)通知 用于发布党内法规、任免干部、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转发上级机关和同级及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发布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共同执行或周知的事项。
(六)通报 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 (七)公报 用于公开发布重要决定或重大事件。
(八)报告 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或要求。
(九)请示 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
(十一)条例 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
(十二)规定 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十三)函 用于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十四)会议纪要 用于记载和表达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 三、关于公文的起草
(一)党委机关公文的起草,原则上由办公厅(室)负责。
(二)部门主管范围内的工作需要党委或党委办公厅(室)行文时,由部门代为拟稿;其中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时,由一个主办部门牵头共同起草,由办公厅(室)审核。
(三)党委重要公文的起草,应当由各级领导干部亲自动手或亲自指导、主持,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进行。 (四)起草公文应当做到:
1、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领导机关的有关指示、规定。
2、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和领导同志的意图。
3、注意各项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一般要与同级的相关规定,或本机关已发文件涉及同类问题的规定相一致。过去的有关规定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而需要改变时,应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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