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检察机关适用非刑罚处罚符合刑事诉讼经济性的内在要求。从法律解释的合理性角度分析,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以刑罚的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并由检察机关对其适用配套的非刑罚处罚方法,能够节省进入审判程序的司法成本,也能使犯罪嫌疑人早日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有利于对其社会化改造。
二、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前提是犯罪情节轻微,表现形式是处罚的可豁免性
首先,应当注意区别刑法第37条“犯罪情节轻微”与刑法第13条“情节显著轻微”。作为非刑罚处罚条件的“犯罪情节轻微”与作为适用但书规定条件的“情节显著轻微”之间的区分关键在于社会危害性程度不同,“情节显著轻微”意味着行为人形式上符合了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实质上还没有达到刑事犯罪所要求的严重危害性,因此行为人的行为因为缺少犯罪的实质要件而不成立犯罪。“犯罪情节轻微”说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但可以不用刑罚手段,也能够起到预防犯罪和教育社会的效果,因此可以对其适用非刑罚处罚。
其次,犯罪情节是否轻微最重要的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过程及犯罪后行为人的具体情形进行认定。上述认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公诉工作操作规程》第144条第(二)项、第146条和第147条之规定的具体情形,人民检察院在对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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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可以依法适用非刑罚处置措施。
三、在社会管理创新的视域下,对轻微犯罪及过失犯罪广泛地适用相对不起诉和免除刑罚处罚意义重大
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大背景下,我国刑罚观发展对社会管理创新的积极回应,在刑罚执行制度上全面体现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强化非监禁刑的适用,注重刑罚执行的效果,注重刑罚的公正、公开,更注重对民意的回应。⑥现代刑事司法已远远超越了简单地为了实现国家的刑罚权而实施的报复性司法。在域外已有多年历史的恢复性司法,其关注点不在报复和惩罚,而是着眼于治疗创伤和恢复破裂的社会关系,是在寻求抚慰、宽容与和解中伸张正义的。⑦对这些犯罪嫌疑人不判处刑罚,从目的刑思想角度来看,有利于调动犯罪人悔罪的积极性,而且因其社会危险性不大,也能更好的实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目的。更重要的是,对轻微犯罪、普通过失犯罪不适用刑罚,既不会有放纵犯罪之虞,又能彰显刑法的人权保障的时代精神,于法于理于世于时都是可行之举。
_________________ 注释:
①、②、③王秋实:《最高法副院长就“醉驾入刑”问题表示醉驾危害轻微慎重追究刑责》,载于《京华时报》201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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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张蔚然:《公安部:各地警方对醉酒驾车一律刑事立案》,中国新闻社,2011年5月17日。
⑤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353页。 ⑥张伯晋:《刑法理念发展与修正案(八)的理解与适用》,载于《检察日报》2011年10月31日第三版。
⑦孙谦、童建明:《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几个问题的思考》察日报》2011年11月1日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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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于《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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