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表12
地级 水资源
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区用水量
城 镇 公 共 用 水 量 小 计 其 中 地下水 城镇 居 民 生 活 用 水 量 农村 小 计 其 中 地下水 单位:亿立方米
总用水量 其中 地下水 合 计 其 中 地下水 生态环境用水量 城镇 农村 环境 生态 小计 行政区 二级区 建筑业 服务业 全省(区、市)
注 1. 工业用水量指取用的新水量,不包括企业内部的重复用水量,“国有及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的含义参见表1注解。
2. 城镇环境用水包括河湖补水和绿化、清洁用水,农村生态用水指人工措施对湖泊、洼地、沼泽的补水。 3.表中农田灌溉用水、林牧渔畜用水、工业用水和城镇公共用水等四大项之和即为生产用水。
4.在城镇公共用水量中,建筑业属第二产业用水,服务业属第三产业用水,应分别列出,以便统计二产和三产的用水量。 5.海水直接利用量不计入总用水量中。
表13
城市面积 人口
工业 增加值 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建成区供用水量
供 水 量 (亿立方米) 污 水 海水直接利用量居民 生活 城市公共
用 水 量 (亿立方米) 建筑业 服务业 小计 工 业 农 业 城市 环境 合 计 备 注 名称 (平方公里) (万人)
地表水 地下水 其他 合计 (亿立方(亿元) 处理回用 米) 注 1. 其他供水量指海水淡化和集雨工程的供水量。
2. 海水直接利用量不计入总供水量和总用水量中。 3. 此表仅统计地级及地级以上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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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4
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区耗水量 水量单位:亿立方米
农 田 灌 溉 耗 水 量 林 牧 渔 畜 耗 水 量 林牧渔灌溉及补水 耗水量 牲畜 工业耗水量 火(核)电 一般工业 水浇地 菜 田 地级行水资源 政区 二级区 水 田 耗水率 耗水量 耗水率 耗水量 耗水率 耗水量 耗水率 耗水率 耗水量 耗水率 耗水量 耗水率 耗水量
续表14
全省(区、市)
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区耗水量
城镇公共耗水量 居民生活耗水量 城镇 农村 建筑业 服务业 水量单位:亿立方米
总 耗 水 量 地级行水资源政区 二级区 生态环境耗水量 城镇环境 农村生态 耗水率 耗水量 耗水率 耗水量 耗水率 耗水量 耗水率 耗水量 耗水率 耗水量 耗水率 耗水量 耗水率 耗水量 全省(区、市) 注 1.“林牧渔灌溉及补水”包括林果灌溉,草场灌溉和鱼塘补水。
2.“一般工业”指除火(核)电外的全部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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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5
地级 行政区
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区废污水排放量
用户废污水排放量 第二产业 工业 建筑业 小计 第三产业 合计
单位:(万吨/年)
水资源 城镇居民二级区 生活 火电厂直流式矿坑排水量 入河废污水量 冷却水排放量 全省(区、市)
注 1. 火电厂直流冷却水排放量和矿坑排水量不计入废污水量中,但应单列。
2. 入河废污水量指排入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体的废污水量。
表16-1 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水质状况
水资源分区 一级区 二级区 评价河长 Ⅰ类 全年期分类河长(公里)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劣Ⅴ类 主要超标项目 评价河长 Ⅰ汛期分类河长(公里) ⅡⅢⅣⅤ类 劣Ⅴ类 主要超标项目 评价河长 Ⅰ类 非汛期分类河长(公里)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劣Ⅴ类 主要超标项目 类 类 类 类 全省(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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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6-2
水资源二级区
省级行政区 评价河长 Ⅰ 年 干流水体水质状况
汛期分类河长(公里) 非汛期分类河长(公里) 劣Ⅴ类 主要超标项目 评价河长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劣Ⅴ类 主要超标项目 全年期分类河长(公里) ⅡⅢⅣⅤ类 劣 Ⅴ 类 主要超评价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备注 类 类 类 类 标项目 河长 注:请在备注栏内注明两省间重复长度(此表仅由长委、黄委填报)。
表17
水资源分区 一级区 二级区 湖泊名称 湖泊面积 (平方公里) 评价面积 ⅠⅡⅢⅣⅤ 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湖泊水质状况
汛期水质分类面积(平方公里) 评主要超标项目 价面积 ⅠⅡⅢⅣⅤ评价面积 ⅠⅡⅢⅣⅤ非汛期水质分类面积(平方公里) 4~9月营养化评价 全年水质分类面积(平方公里) 劣Ⅴ类 劣Ⅴ主要超标劣Ⅴ类 主要超标项目 评分值 营养化程度 类 类 类 类 类 类 类 类 类 类 类 项目 类 类 类 类 类 全省(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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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8
水资源分区 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库水质状况
年平均蓄水量 (亿立方米) 全年 汛期 非汛期 4~9月营养化评价 营养化程度 水库名称 一级区 二级区 水质类别 主要超标项目 水质类别 主要超标项目 水质类别 主要超标项目 评分值
表19 年 水资源一级区省界水体水质状况
流向 序号 河流名称 测站名称 流出省份 流入省份 水质类别 全年 主要超标项目及超标倍数和浓度极值 水质类别 汛期 主要超标项目及超标倍数和浓度极值 水质类别 非汛期 主要超标项目及超标倍数和浓度极值 备注 注 1. 本表由流域机构填报。
2.不能按要求明确表示流向的测站,请在备注栏内注明,省际界河应注明左、右岸。 3. 以( )表示超标倍数,< >表示超标项目的浓度极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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