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方面,本部分规定不产生任何义务。
第二节 民事和行政程序及救济
第四十二条 公平和公正的程序
各成员应向权利持有人提供有关执行本协定下任何知识产权。就本部分而言,“权利持有人”包括具有维护这种权利的法律地位的联盟和协会。的民事司法程序。被告应有权获得及时和充分详细的书面通知,包括起诉的依据。应允许当事方由独立的法律辩护人代表出庭,关于 强制性本人出庭的程序不应规定过于繁琐的要求。该程序的所有当 事方应有权陈述其权和要求并出示所有相关证据。该程序应提供一种识别和保护机密信息的办法,除非这违反现行宪法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 证据
1.如果一当事方出示了由其合理获得的足以支持其权利要求的证据,并表明与陈述其权利要求有关的证据在对方控制之下时,司法当局应有权在确保机密信息受到保护的条件下,命令对方出示该证据。
2.如果诉讼方在合理期限内自行且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 以其他方式表示不提供必要的资料,或明显阻碍与实施某一行动有关的程序,一成员可授权司法当局基于向其出示的资料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解决或终决,包括由于未得到必要资料而受到不利影响的当事方提出的申诉或指控,但应向各当事方提供机会,就指控或证据进行陈述。
第四十四条 禁令
1.司法当局应有权令一当事方停止侵权,特别是应有权在清关后立即阻止那些涉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进口商品进入其管辖内的商业渠道。如果这些受保护的客体是在某人知道或有合理的根据知道从事这些客体的买卖会构成知识产权侵权之前获得或订购的,各成员没有义务赋予上述授权。
2.虽然有本部分其他条款的规定,只要符合第二部分专门针对未经权利持有人许可的政府使用或政府认可的第三者使用而作的规定,各成员可以把针对这种使用给予的救济限于根据第三十一条(h)款应支付的报酬。在其他情况下,应适用本部分项下的救济,或如这类救济与一成员的法律不符,则应采取公告裁决的方式,并应给予足够的补偿。
第四十五条 损害
1.如果一故意或有合理的根据知道他正在从事侵权活动的侵权人侵犯了一权利持有人的知识产权,司法当局应有权令侵权人向权利持有人支付足以补偿他因侵权所受损害的损害赔偿金。
2.司法当局还应有权令侵权人向权利人支付有关费用,包括相应的律师费用。在特定情况下,即使侵权人不是故意地或没有合理的根据知道他正在从事侵权活动,各成员也可授权司法当局令其退还利润和/或支付预先设定的赔偿金。
第四十六条 其他救济
为了有效地遏制侵权,司法当局应有权在不给予任何补偿的情况下,下令被发现侵权的货物清除出商业渠道,以避免对权利持有人造成任何损害,或者,除非违背现行宪法的要求,下令将其销毁。司法当局还应有权在不给予任何补偿的情况下,把主要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材料和工具清除出商业渠道,以便将发生进一步侵权的风险减少到最低限度。在考虑这类请求时,应考虑侵权的严重程度与给予的救济及第三方利益之间的均衡。对于假冒商标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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