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第4款,第七十条第8款和本条第3款规定的前提下,关于对这些发明的专利的授予和专利权的享受不应因发明地点、技术领域、产品是进口的还是当地生产的而有差别。
2.各成员可不授予下述发明专利权,如果在其境内阻止对这些发明的商业性利用对维护公共秩序或道德,包括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避免严重损害环境是必要的,只要此举并不仅仅因为这种利用为其法律所禁止。
3.各成员也可不对以下发明授予专利权:
(a)人体或动物体的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
(b)除微生物外的植物和动物,以及除非生物和微生物工艺之外的产生植物或动物的、基本上属于生物过程的生物工艺。但是,各成员应规定用专利或一种专门有效的制度或通过这两者的综合运用来保护植物品种。各成员应在《建立WTO的协议》生效之日4年后对此规定进行审议。
第二十八条 授予的权利
1.专利应赋予其所有人以下专有权:
(a)在一专利的客体是产品时;阻止第三方未经其同意而进行制造、使用、兜售,销售或为这些目的而进口该产品;
(b)在一专利的客体是一项工艺时,阻止第三方未经其同意而使用该工艺,或使用、兜售、销售或为这些目的而进口至少是以此工艺直接获得的产品。
2.专利所有人还应有权转让或以继承方式转移该专利并签订许可合同。
①就本条而言,一成员可把“发明性步骤”和“能够进行工业应用”这两个术语分别理解为与“非显见性的”和“有用的”这两个术语同义。
②本权利,同本协定项下授予的关于使用、销售、进口物品或分销物品的权利一样,应遵守第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对专利申请人规定的条件
1.各成员应要求专利申请人清楚和完整地公开其发明以使本专业领域的技术人员实施该项发明,并可要求申请人在申请之日或在要求优先权时,在申请的优先之日指出发明人所知的实施该发明的最好方式。
2.各成员可要求专利申请人就其相应的国外申请与授予情况提供信息。
第三十条 授予权利的例外
各成员可以对专利赋予的专有权规定有限的例外,只要这种例外不会不合理地与对专利的正常利用发生冲突,也不会不合理地损害专利所有人的合法利益,同时考虑到第三方的合法利益。
第三十一条 未经权利持有人授权的其他使用
如果一成员的法律允许未经权利持有人授权即可对一专利的客体作其他使用。包括政府或经政府授权的第三方的使用,则应遵照以下规定
(a)认可这种使用应一事一议;
(b)只有当拟使用者在使用前曾按合理的商业条款和条件请求权利人允许其使用,并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得到这种允许时,才可允许这种使用。在全国处于紧急状态或其他极端紧迫状态时,或为了公共的非商业性目的而使用时,一成员可免除此要求。在全国处于紧急状态或其他极端紧迫状态时,只要合理可行,权利持有人仍应被尽快通知。在为了公共的非商业性目的而使用时,如果政府或合约方未作专利查询即知道或有明显的根据知道一有效专利正
百度搜索“70edu”或“70教育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70教育网,提供经典教育范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8)在线全文阅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