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有关诉讼程序以就该案作出裁决,则应被告请求,应进行审议,包括被告的陈述权,以在合理期限内决定这些措施是否应予以修正、撤销或确认。尽管有上述规定,在根据临时司法措施暂停或继续暂停放行货物时,第五十条第6款的规 定应适用。
第五十六条 对进口商和货物所有人的赔偿
有关当局应有权责令申请人向因被错误地扣押货物或因扣押按第五十五条予以放行的货物而遭受损失的进口商、收货人和货物所有人支付适当的赔偿金。
第五十七条 检验和知情权
在不妨碍保护机密资料的情况下,各成员应授权主管当局向权利持有人提供足够的机会要求海关当局对扣押货物进行检验以证实权利持有人的权利要求。主管当局还应有权给进口商提供相当的机会对该货物进行检验。如对一案情已作出肯定的裁决,各成员可授权主管当局告知发货人、权利持有人、进口商和收货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所涉及的货物数量。
第五十八条 职权内行动
如果各成员要求主管当局主动采取行动,并根据其获得的初步证据对有关正在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暂停放行,则:
(a)主管当局可在任何时候向权利持有人索取任何有助于行使这些权力的资料;
(b)进口商和权利持有人应被立即告知暂停放行的行动。如果进口商向主管当局对暂停放行提出上诉,有关暂停放行应符合第五十五条所规定的条件;
(c)在采取或拟采取的行动是出于善意的情况下,各成员才可免除公共当局和其官员应承担的采取适当救济措施的责任。
第五十九 救济
在不妨碍权利持有人享有的其他行为权利并在被告有权要求司法当局进行审议的情况下,主管当局应有权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原则命令销毁或处理侵权货物。对假冒商标货物,当局不应允许侵权货物在未作改变的状态下再出口或对其适用不同的海关程序,但例外情况除外。
第六十条 少量进口
对旅客个人行李中央带的或小批量寄售的非商业性质的少量货 物,各成员可不适用上述规定。
第五节 刑事程序
第六十一条
各成员应规定刑事程序和处罚,至少将其适用于具有商业规模的故意假冒商标或抄袭版权案件。可使用的补救手段应包括足以起威慑作用的监禁和/或货币罚金,处罚程度应与适用于同等严重程度的犯罪所受到的处罚程度一致;在适当情况下,可使用的救济手段还应包括剥夺、没收和销毁侵权货物和主要用于侵权活动的任何材料和工具。各成员可规定适用于其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刑事程序和处罚,尤其是故意并具有商业规模的侵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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