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信息复核的工作通知
区属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本区会计管理信息库基础信息的质量,强化持证人员调转、变更、注册及继续教育的意识,并为市诚信体系提供真实、正确的会计人员基础信息,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信息”以及《关于开展本市会计人员基础信息复核工作的通知》(沪财会]52号)等文件精神,我区将于今年1月起,对属于本区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的基础信息,开展全面复核登记工作,请区属各培训机构结合年的继续教育,积极配合开展此次复核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复核对象
持有本区财政部门颁发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及外区或外省市已按规定调转入我区的持证人员。
二、时间安排
本次基础复核工作从年1月起,到年12月15日结束,请各培训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在开展继续教育的同时,有计划、按步骤地完成行区财政局布置的各环节工作。
三、组织实施
(一)时间节点及工作流程
1、各培训机构最迟在每期继续教育开班前7个工作日,将每班学员名单以《上报名单》电子文档形式报行区财政局证照办理中心财政窗口(以下简称“财政窗口”)。财政窗口在收到开班学员名单后,将《人员基础信息》表格以电子文件形式交各培训机构打印。培训机构负责将《人员基础信息》表格交会计持证人员(学员)本人复核信息,并对会计持证人员变更信息提供的复印件予以复核,并加盖“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的印章(印章下方可留有培训机构名称)。同时,对会计持证人员进行数码照片采集。
2、在每期继续教育结束后,各培训机构应将以下三要件交财政窗口审核:
(1)所有复核后加盖“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的《人员基础信息》表格及相关变更信息复印资料;
(2)参加本期继续教育培训人员的《行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月度统计表(年)》电子文件;
(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上述材料经窗口审核后,以DAT文件格式通知区财政局会计科。
3、每月5日前,各培训机构应将下列电子文件交会计科备案:
(1)上月《行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月度统计表(年)》电子文件;
(2)每班学员《上报名单》电子文件;
(3)采集照片的电子文件。
4、会计科将对各培训机构采集的数码照片进行随机抽查后交市局信息中心统一导入。如导入过程中发现问题,会计科将及时通知培训机构重新采集照片。
5、市局信息中心将照片导入通过后,会计科通知财政窗口在培训机构提交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上打印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信息,并将继续教育培训防伪标识核发给财政窗口,由其粘贴。
6、12月15日至12月20日,各培训机构将继续教育培训及会计人员基础信息复核登记年度汇总情况表报行区财政局会计科备案。
(二)照片采集
1、各培训机构应向参加年继续教育的持证人员提供拍摄数码照片的服务;也可由持证人员向培训机构提交自行拍摄或扫描的照片电子文件。
2、照片采集必须以淡蓝色为背景、1寸正面免冠证件照,且以学员本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的身份证号码为文件名按jpg格式保存(如身份证号码中有“X”则必须大写)。照片长宽比例约为1:1.4,文件大小约10K。拍摄或扫描照片的长宽比例约为1:1.4,尺寸为114×156,大小为10K。提交的照片必须保证图像的尺寸、清晰度符合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必须由培训机构重新采集。
(三)信息修改或变更
1、各培训机构须对以下情况进行认真复核:
(1)学员在修改《人员基础信息》表中相关内容时,必须使用水笔或钢笔。修改时请保持字迹工整、内容正确、完整。
(2)确认修改信息无误后,请勿忘在“本人签名”一栏中签名。
(3)姓名发生变更,填写上变更后的姓名,并随《人员基础信息》表附上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4)身份证号码与实际不符,应提供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应填写上变更后的身份证号码,并随《人员基础信息》表附上新的.身份证复印件。
(5)学历或专业技术职称发生变更,应填写上新的学历或专业技术职称,并随《人员基础信息》表附上相关学历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6)工作单位信息不跨区变更的,写上新的工作单位名称、地址、组织机构代码及企业税务登记证号等相关信息。
(7)因工作调动、户籍变更、就业状况发生变化等原因发生跨区变更而尚未办理调转手续的,一律不在此次信息复核同时办理调转手续。如需调转的,应按《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调转手续。
(8)在继续教育培训开班时由培训机构向会计人员收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2、各培训机构必须认真核对持证人员变更时提供的所有原件与复印件,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职称证书等一系列资料,认真核对后,在《人员基础信息》表上加盖“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的章,为财政窗口提供有效的变更资料。
3、各培训机构应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妥善保管,并对会计人员基础信息予以保密。
会计人员基础信息复核工作是会计人员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意义重大。复核工作完成后,其中部分信息将对社会公开,提供社会或个人查证,请各培训机构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区财政局搞好信息复核工作,确保我区信息复核工作顺利完成。
凡未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和会计人员基础信息复核登记工作的培训机构,一律不核发继续教育培训防伪标识。
附件:1、《上报名单》
2、工作流程图
行 区 财 政 局
旅游复核工作通知精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委):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旅游规划的规范和管理,根据《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我局就下一步开展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复核工作通知如下:
1、请按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的`要求以及我局旅计财发*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对本地区8月之前批准且尚未复核的各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进行复核和复核初审,于6月底前公告、上报丙级单位的复核结果,提出甲级、乙级资质单位的复核意见并上报其《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复核报告书》。
2、今后,请你们及时对各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进行复核和复核初审,我局将根据你们上报的复核意见,结合抽查情况和市场反馈情况,及时对批准时间满2年的甲、乙级规划单位进行复核,并定期公告复核结果。
3、请你局(委)对在你省(区、市)承接旅游规划的省外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了解,并将情况报给我局计财司。
4、对于通过复核的资质单位,由我局统一换发新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证书。
往届广西高考成绩复核工作通知参考
各市、县招生考试院(招生办):
为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进一步推动考试招生工作公开化、透明化,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评卷工作考务管理办法》(教考试厅〔2013〕2号)及《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教学〔2016〕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向参加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提供成绩复核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绩复核内容
仅受理考生本人对普通高考语文、数学(文、理)、外语、理科综合及文科综合科目的成绩复核要求,允许考生申请成绩复核的内容包括:
(一)考生相关信息是否正确;
(二)是否考生本人答卷;
(三)是否有漏评;
(四)小题得分是否漏统(登);
(五)各小题得分合成后是否与提供给考生的成绩一致。
二、成绩复核流程
(一)考生申请。
考生提交成绩复核申请的时间为6月23日、24日,逾期不再受理。申请成绩复核的.考生须填写《广西2016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在广西招生考试院网站普通高考的政策文件、公告栏目中下载。考生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普通高考准考证到本人高考报名所在县、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申请成绩复核,县、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可在部分高考报名站设置考生接待点接受考生成绩复核申请。
(二)上报汇总。
各县、市招生办核验考生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普通高考准考证和《申请表》无误后,于2XXX年6月25日12:00前将考生成绩复核申请按附件2格式汇总至所属设区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
各设区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于20XX年6月25日17:00前将辖区内所有县、市招生办上报的信息汇总核对无误后,以附件的形式通过“广西招生考试院考务管理平台”的【办公平台】--【考务请示】上报。
(三)复核结果反馈。
我院于20XX年6月27日17:00前将成绩复核结果通过“广西招生考试院考务管理平台”统一反馈给各设区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各设区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须及时将复核结果通知考生,通知形式由各地自行决定(可电话告知考生,也可约定时间由考生到指定地点查看或查询)。
(四)仲裁。
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须由考生本人于7月1日前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普通高考准考证,在工作时间内到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申请仲裁,逾期不再受理。仲裁组认定结果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书面通知考生本人。
仲裁地点:南宁市柳园路6号广西招生考试院办公楼一楼东侧咨询处。
三、其他
由于网上评卷是自动分发试卷、自动统计分数,对每道题是否评阅、是否统计分数有严格的技术控制并经过多重校验,以往从未发现有漏评分、漏统分以及分数统计错误等情况。请各市、县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和教育引导工作。明确告知相关考生核分并非核卷,只复核是否有漏评、漏统分以及各道题得分相加是否正确等情况,评分细则以及执行的宽严程度不属复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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