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隐患排查
4.2.1隐患排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通过日常检查、定期检査、专业排查、专项排查和事故类比排查等多种形式持续开展。
4.2.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企业应当及时组织开展隐患排查。4.2.2.1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颁布执行或修订发布时,应当组织开展法规符合性隐患排查。
4.2.2.2同类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组织开展事故类比性隐患排查。
4.2.2.3生产作业场所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组织开展环境适应性隐患排查。
4.2.3各级单位应当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分级,建立基层单位、二级单位和企业级隐患清单。
4.2.3.1基层班组和岗位自查发现的隐患,由基层单位负责列入隐患清单,录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4.2.3.2企业及其上级部门组织开展的体系审核、各类检查及安全评估发现的隐患,由检查组织部门和评估单位负责提出隐患清单,由各专业管理部门进行分级、分类后分别录入。
4.3隐患治理
4.3.1企业对排查出的隐患实行动态管理,按照轻重缓急及时整治。4.3.2企业应当定期研究落实隐患整治方案,推进隐患整治进度4.3.3一般隐患由二级单位或隐患所在的基层单位负责人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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