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组织整改。
4.3.4较大隐患由二级单位或企业负责组织整治。
4.3.5重大隐患由企业上报相关事业部和安全监管局,并专题研究,落实“五定”要求(定方案、定资金、定期限、定责任人、定预案),公示和挂牌督办。
4.3.6需要投资立项治理的隐患,应当按集团公司项目投资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审批立项。
4.3.7隐患治理方案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重视源头治理,严格过程控制,防止隐患治理过程中产生新的隐患和发生事故。
4.3.8隐患治理前应当落实有效的防护措施,隐患整治完成后应当办理销项手续。
4.3.9重大隐患治理项目竣工投用半年后,企业应当成立由技术人员和专家组成的后评估小组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治理效果后评估,出具后评估报告。
4.3.10企业应当建立隐患治理工作协调机制,按照当地政府要求,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当地安监部门和主管部门汇报本单位隐患排查工作开展情况和需要地方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
5信息管理
5.1风险和隐患排查治理应当坚持动态管理和监控,并及时将风险和隐患信息录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5.2企业应当及时上报新识别和排查的重大风险和重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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