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关于劳动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
有的认为,草案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终止等规定的非常完备,但对于劳动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却规定得过于原则简略。草案第五十条规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依照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有的建议对劳动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作专章规定。
有的认为,按照劳动法等相关规定,劳动者申请仲裁裁决需要60天,向法院起诉又需要60天,这种劳动合同争议处理程序成本高昂,既费时又费钱更费力,劳动者一般承受不了这种成本,有关的处理程序也往往起不到应有的保障劳动合同纠纷解决的作用,因此建议草案对劳动合同争议处理程序规定进行细化完善,如规定缩短劳动仲裁裁决时限,明确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一定限度的强制执行权,赋予劳动者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和强制执行权等,以达到使劳动争议纠纷得到及时、合理解决目的,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充分、有效的救济。
有的提出,劳动合同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劳动合同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存权益及安全保障,而且劳动者作为隶属于单位的员工,在权利行使方面往往存在诸多有形或无形的障碍。在这种情况下,倘若对其权利的行使设置过于严苛的时效限制,显然不太合乎情理。建议草案尽量避免对劳动者维权设置过多门槛,在规定劳动者撤销劳动合同权时效为一年的同时,对劳动法中有关六十日内提出劳动仲裁申请的规定作出修改,适当予以延长。
十八、关于监督检查
很多群众认为,草案规定的再好,得不到执行一切都是空的,目前情况下,劳动执法比较差,草案必须对加强劳动执法作出相应规定。围绕如何加强劳动执法,很些群众提出了很多建议。有的认为,目前劳动执法不力原因有多种,主要是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罚则缺乏力度,执法环境不好,行政干预太多,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等,建议草案赋予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更多的行政权力,提高劳动执法人员的素质,改善劳动监察人力不足问题。
有的建议,一方面要加强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的执法力度,另一方面要加大司法部门的执法力度,对屡次违反有关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采取必要的司法强制措施。
有的认为,应该增加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范围,建立劳动合同事前介入机制。草案应明确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必须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登记或者备案,有关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一并报请审查。
有的建议草案赋予劳动监察等部门有向主管单位建议对用人单位违法责任人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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