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项治理期间,教育覆盖率要达到职工总人数的98%以上。
2、自查自纠阶段(6月一8月)
医药购销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是指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的采购和临床服务中,接受企业及其经销人员给予的财物、回扣或提成的行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机构要对2001年以来医药购销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组织开展自查自纠活动。认真检查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生产经销企业及其经销人员给予的财物、回扣、提成、赞助等方面的问题,主动将单位小金库和个人收受的款物上缴到省卫生厅和当地卫生部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设立的专项账户,并揭露行贿企业和个人。
在自查自纠中,坚持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原则,严格把握政策。对已掌握明确线索而没有进行自查自纠的单位和人员,要进行重点教育,积极引导,帮助其放下思想包袱,认真自查自纠问题,并注意把握以下政策:
(1)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
(2)对问题较大、能主动说清问题并纠正错误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3)对问题较大、经组织帮助能说清问题并纠正错误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或减轻处分;
(4)对问题较大、经组织帮助仍不认识问题、不上缴所收钱物甚至顶风违纪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自查自纠工作基本完成后,各市州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和省属医疗机构要把自查自纠情况报省卫生厅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整改提高阶段(9-10月)
(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针对自查自纠和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及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从源头治理的角度出发,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认真加以改进。
(2)加强督查和指导,确保整改措施落到实处。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加强监管。要建立健全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制约机制和投诉处理机制,提高监督效能。要建立专项治理工作巡视检查制度,卫生厅将组织专门力量对全行业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巡查,各市州卫生局也要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整改阶段工作基本完成后,各市州卫生局、厅直单位和省属医疗机构要把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书面报告省卫生厅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检查总结阶段(11月-12月)
12月5日前,各市州卫生局、厅直单位和省属医疗机构要将专项治理总结材料报省卫生厅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卫生厅对全系统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并向全省通报。对开展自查自纠不力、效果不显著、走过场的地方和单位,要重新补课和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严肃查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
(一)把查办案件贯穿于专项治理的全过程
严肃查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要与自查自纠同步进行,相互促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把查办重大商业贿赂案件作为专项治理的重要环节,集中力量,坚决查处。对涉案金额高、涉及范围大、情节严重的,不管涉及什么人,都要依法严肃惩处;对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和医疗机构领导干部在医药购销等活动中,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的,要依法从严惩处,绝不姑息。
(二)建立投诉举报和查处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卫生单位要设立、公布举报电话,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发现向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以及工作人员行贿的线索,迅速组织排查,并及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案件,要主动配合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工商、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查处。
(三)坚持依法办案,文明办案
既要坚持原则,又要把握政策,注意区分违纪违规和违法犯罪的界限,区分过去犯的错误和新近仍在收受贿赂的界限。对于主动交代问题并积极退款的,应依法从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可免于处罚。同时,又要防止在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中,处理偏宽、偏软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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