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四城市劳动保障工作调研学习情况的汇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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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仲裁院于2004年10月成立,是副处级事业单位,编制8人。局设仲裁委员会(行政编),设正、副主任,由副主任兼任仲裁院院长。仲裁院财务独立核算,自收自支。市、区职能划分:市负责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区负责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下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2、主要做法
深圳和厦门通过建立劳动争议仲裁院实体,取代了原有非实体化办事机构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推进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实体化建设。
一是内部管理规范,工作效率高。深圳市在建立劳动仲裁院后严把进人关,充实一批高素质的年青的专业人员。并参照人民法院的做法,在仲裁院内实行了立案调解、普通审理、特别审理等分庭负责制,对案件进行了分类,实施专人送达文书制度,提高了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他们在完善和创新仲裁程序、规范和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方面加大软、硬件建设,使劳动争议案件得到高效审理、依法仲裁。今年1至6月份,深圳市劳动仲裁院已处理案件3000余件,厦门市劳动仲裁院处理860件。
二是改革工作流程,提高办案质量。两市通过改革劳动仲裁程序、理顺仲裁工作流程,制定了《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若干规定》、《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劳动争议案件分案组庭规则》、《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劳动争议案件报批规则》、《劳动仲裁书记员工作暂行办法》等规定,杜绝了案件处理的随意性。根据劳动仲裁当事人要求简单快速处理的特点,制定了劳动仲裁收费前置、被诉人答辩前置、收集证据材料前置,规范了从立案到归档的整个仲裁程序。并对受案、审理、裁决等全部流程实行微机化管理。对收费、退费全部公开,立案和裁决全部公示。实现了仲裁机构实体化、仲裁干部专业化、办案程序规范化、办案质量标准化、办案手段现代化的目标,为劳动仲裁工作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
三、四城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反欺诈和人事工作的做法
1、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反欺诈工作
广州、珠海等地基金监督工作都设专门机构管理,特点是 “上位法效力高、监督机构纵向到底、监督范围横向到边、监督方法多样”。主要做法:
一是有法可依,作为有据。广东省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出台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在条例中对监督机构、范围、方式和措施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使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都能按照《行政许可法》的程序,依照《条例》的规定行使监督权。
二是层级管理、纵向到底。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的规定,成立了以省(市)政府主要领导为主、有关成员单位、企业代表、专家学者参加的基金监督委员会。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所属的区、县设立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上下级监督机构和内部成员单位的分工明确,权责清晰,形成了分工协作、步调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机制。
三是监督有力、横向到边。由于有了地方性法规的授权,基金监管的对象,不仅包括了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存储社会保险基金的金融机构和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事业单位,还涵盖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个人和与待遇支出有关的单位,例如: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定点医院、药店以及康复单位等等。实现了对社会保险基金整个运营过程的监督。
四是拓宽监督渠道、保证取得实效。广州市、珠海市的监督部门在实施日常监督的方式上,不局限于审阅报表、查帐等传统方法,还采取了网上监控、举报、委托中介机构现场监督等灵活有效的方法,即节约了人力、财力,又扩大了监督效果,为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转起到了保证作用。
2、人事工作
(1)机构编制设置情况。四个城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内设7到9个处(室),下设8到9个独立的事业单位。其中广州市行政编制为81名、深圳市行政编制为69名、厦门市行政编制为50名、珠海市行政编制为46名。机构设置的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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