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是公平的社会。公平包括经济的公平和社会的公平。经济的公平要求为企业竞争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即不论性质、区域,进行何种经营活动的企业,在税收方面均应一视同仁,大体统一,享受无差别待遇。即使是为了其他的经济政策目标需要实施区别对待的产业地区税收优惠,也应当尽量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不能搞“全面开花”。
社会的公平要求运用税收进行收入再分配,以缩小收入差异,防止两极分化。我国目前的吉尼系数已经超过0.4的国际警戒线,低、这、高三类社会收入群体呈现“两头大,中间小”的“纺锤型”结构:低收入群体所占比例太大,高收入群体也有扩大的趋势,中等收入群体的数量相对较小。这种收入分配格局的弊端十分明显,由于利益分配不平衡、不公平引发的利益分化,必然激化不同收入群体之间的矛盾,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收入分配矛盾突出还表现为收入的东中西的地域差距和城乡差距。这里面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也有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的因素。“一江春水向东流”很大程度上要归咎于向东部倾斜的税收优惠政策,城乡二元税制使农民遭受了不公平的待遇,遗产税和赠与税的法律空白使财富累积的马太效应突出。在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对富人收入的监管不足扩大了贫富差距。因此要增进社会公平,既要改革税收制度,又要加强税收征管。
公平不是平均主义,而是在效率基础上的公平。经济效率包括宏观经济效率和微观经济效率。在提高宏观经济效率方面,主要是指通过税种,税率,征税环节的精心设计,使之成为缓和宏观经济周期性波动的内在稳定器;发挥税收必要的能动作用,调节国民经济的总量平衡,结构平衡和地区平衡,优化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促进对外贸易和发展经济的国际化。在提高微观效率方面,供给学派用拉弗曲线简练地表明,税率的设计应该适度,否则会挫伤微观主体的生产、工作、储蓄的积极性。当然,效率与公平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高明的财税政策制定者应该在它们之间找到恰当的平衡点,正是“运用之妙,存乎一心”。
基于以上分析,当前应着眼“五个统筹”,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用科学发展观指导税制改革方案的研究、制定和实施工作,统筹兼顾,稳步推进。首先,要通过税费改革,从总体上减轻人民群众和企业的税费负担,进一步激发起他们投资、创业的积极性,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增强动力。其次,通过增值税转型,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改进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取消农业税,逐步开征社会保障税等措施,为企业在市场中实现公平竞争创造条件,合理调节收入分配,为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奠定良好的财税制度基础;通过适时开征环境污染税和增强资源税、消费税的环境保护功能,建立一种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浪费、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通过简化税收和优化征管,减少资源配置中的扭曲,降低税收征管成本。
(二)税收工作层面:坚持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税收与经济、管理与服务、税收与社会、治税与治队等多方面关系,实现税收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
1.在组织收入上,既坚持收入数量与收入质量并重,构建和谐的税收收入体系,又坚持经济税收观,努力培植税源,体现税收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税收收入反映了管理的广度,收入质量反映了管理的深度。税收收入体系应是管理广度和管理深度的统一。税收收入的完成与否固然是工作质量好坏的重要标准,但长期以来有相当部分的税务人员认为,只要收入完成,就一好百好,而忽视了收入质量的高低。从广义上说,收入质量是税收征管活动中反映了税收收入的合法性、完整性、及时性、有效性。有无错征、漏征、多征、少征等情形,体现了税收执法的正确率、准确率。狭义的收入质量包括:管户率,反映了管理对象管理程度的高低;申报率,反映了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入库率,反映税收收入的及时完整性;滞纳金加收率、处罚率,反映了依法处罚纳税对象的程度;欠税增减率,反映了清理欠税的工作力度。所以既要保证税收收入数量的完成,又要保证税收收入质量的达标。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确保税收收入数量与质量并重,才是构建和谐收入体系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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