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土地收益分配制度,完善土地开发环节税费和土地出让金管理,明确用于耕地建设的比例
强化耕地占用税收征管:一是扩大征收范围。二是调整税率,并将税率按距离城市的远近划分为两个档次,距城市近的土地征收的税率要高于距城市远的土地,对占而不用的土地按高税率征收,以促进土地的有效利用。三是建立一套长效的土地税征管制度,加强征管力度,建议土地占用税由国税部门征收,委托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代征,对享受减免税而改变了土地用途、新用途又不在减免税范围内的补缴土地占用税。尽管2008年1月1日正式实行新修订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提高了税额标准,将现行条例规定的税额标准的上、下限额都提高4倍左右,但是为重点保护基本农田,建议对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还应当在上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再提高50%左右,以减少耕地的占用,充分利用城市现有土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已经明确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范围,将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规范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此外还规定:建立土地储备资金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发放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方式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减少中间环节。
建立健全财政转移支付政策,重构耕地保护的利益分享机制,提高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有效性。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考虑设立“生态补贴”,保护基本农田相应提高“生态补贴”的标准;建立健全粮食生产补贴机制,加大对粮农的直接补贴力度,最终使粮食主产区农民的收益不低于粮食主销区,有效地建立起保护耕地、保障粮食安全的激励机制;建立健全耕地建设的投入机制,政府投资应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区的耕地建设,提高耕地质量,包括农田水利建设、田间道路建设和农田防护与生态保持工程建设等。
改变发展理念及用地方式,向新型工业化、城镇化道路发展,同时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土地市场,提高土地政策的实施效率。
新型工业化的内涵从本质上来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集约型发展。经济发展的技术含量高,高新技术尤其是信息技术大量运用于经济社会。二是经济积聚性增强。这表现为以园区为载体的产业集聚,在城镇化与工业化互动的基础上,特别强调城镇化对工业化的带动作用。新型工业化要求的是集约型、跨越式发展,是质量与速度相统一的发展,其本质就是又好又快发展。建议鼓励走“规模控制、内部调剂”的城乡一体化发展道路,做好产业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围绕当地资源禀赋,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产业,区别不同地域、不同产业设定节约集约经营土地的指标体系,缓解耕地保护的压力。
完善和发展土地市场,一方面要加快土地一级市场建设的步伐,进一步扩大土地资源招拍挂市场化配置比例,严格限定划拨供地范围,进一步完善土地市场调控手段,加强政府对土地储备的计划管制,并积极发挥土地督察对土地利用的监管作用;另一方面要创建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规范土地二级市场,强化信息披露,规范交易中介。
推动实现耕地数量和质量的双重平衡,改革土地储备制度
努力实现耕地数量与质量双重平衡的总量动态平衡。第一,要在查明耕地环境质量现状的基础上,调整农业区划与规划,把优质的农用地用于名特优农产品的生产,对已受污染的土地进行种植结构调整;第二,建立严格的土地质量生态保护制度;第三,要落实耕地数量保护、质量保护与生态保护相结合的政府责任制,从而保持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明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重点内容。充分运用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实行补充耕地与被占耕地的数量、质量“双挂钩”,杜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过程中导致耕地质量严重退化;杜绝规划修编时用开发整理区的耕地潜力折抵基本农田指标,并置换成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即“挂钩”制度不能在规划修编时减少现有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议结合地方实际建立健全一系列法律法规,具体做到明晰土地产权,促进农村居民点整理;建立农村居民点整理资金保障体系;建立合理的土地估价制度,确保土地等价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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