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已经看到,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国证监会近年颁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规,这些制度将进一步完善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加强对经理人员的激励。由于企业是利益相关者所达成的一组契约,只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得到了法律和企业制度的保护,才能使利益相关者向企业投入更多专用性资本,从而在这种长期合作中大大减少交易成本。因此,应从立法理念上进一步保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笔者认为,利益相关者理论在指导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会计盈余质量方面有以下作用:
(一)限制股东尤其是控股性股东权力,防止了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侵害
正如上面分析,我国突出的代理问题是控股性股东对利益相关者的侵害。在利益相关者理论指导下,制度安排应进一步限制控股性股东的权力,从而避免了控股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侵害,降低了大股东占款等违规事件的发生。
(二)赋予每个产权主体平等的权利,保证了其他利益相关者能够积极参加公司治理
通过法律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的安排,保证他们能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上获得话语权,使每个产权主体既有权力又有动力来履行对控股性股东和经理层的监督,从而能够从不同的角度实行交叉监管,提高监督控制的效率。
(三)达到监督过程和结果的结合
阎达五和李勇(2002)认为,在会计所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的“结果”受到关注,而会计信息产生的过程不为看重时,在单位领导价值观取向和意志体现下,会计信息反映最终“结果”状态的真实性必然大打折扣。而在利益相关者理论下,由于各相关主体是处于动态变化的,新加入的或即将退出的利益相关者必将时时关注会计信息的生成和结果,这样能够将监督过程和结果相统一,以实现全过程的监督。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传统理论所遵循的“股东至上”逻辑已受到现实的挑战,以利益相关者理论指导公司治理结构,能更好地提高会计盈余质量。
【主要参考文献】
[1] 梁能。 公司治理结构:中国的实践与美国的经验。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 阎达五,李勇。 找准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切入点。 财务与会计,2002,(5):8-10.
[3] 杨瑞龙,周业安。 利益相关者理论及其应用。第1版。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129-132.
[4] 徐政旦,谢荣,朱荣恩。审计研究前沿。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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