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5.2.1 本有限合伙企业之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1) 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机构;
(2) 为本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5.2.2 全体合伙人以签署本协议的方式一致同意选择普通合伙人**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本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5.3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
5.3.1 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对于本有限
合伙企业事务的独占及排他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决策、执行本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及其他业务;
(2) 对本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投资、管理、运用、处置和回收;
(3) 采取本有限合伙企业维持合法存续和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一
切行动;
(4) 开立、维持和撤销本有限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开具支票和其
他付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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