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1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本有限合伙企业谋求最大利
益。若因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致使本有限合伙
企业受到损害,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向本有限合伙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5.8 责任的限制
5.8.1 执行事务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团队、雇员及执行事务合伙
人聘请的代理人、顾问及上述人员的关联人不应被要求返还任何有
限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或财产份额,亦不对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本金
及收益承担任何保证责任;所有实缴出资额或财产份额的返还及本
有限合伙企业收益分配均应源自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可用资产。
5.8.2 除非由于故意、重大过失行为,或有明显证据表明其没有履行勤勉
尽责义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团队雇员及执行
事务合伙人聘请的代理人、顾问及上述人员的关联人不应对因其作
为或不作为所导致的本有限合伙企业或任何有限合伙人的损失负
责。
5.9 免责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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