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莲花山矿产实业有限公司莲花山萤石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
=46.605×85% =39.61(万吨)
本项目评估可采储量为39.61万吨。 可采储量计算见附表二。 2、生产规模
《开发利用方案》设计江西省莲花山矿产实业有限公司莲花山萤石矿生产规模为3万吨/年,从本矿开采技术条件分析,我们认为3万吨/年生产能力是合适的。根据《价款评估应用指南》,本次评估生产规模按经审批的《开发利用方案》设计生产能力3万吨/年取值。
3、矿山服务年限
按照矿山可采储量、生产能力、贫化率计算矿山服务年限,其公式如下:
T?Q A(1??)式中:Q-----矿山可采储量; A-----年生产能力;
T-----矿山服务年限; β—矿石贫化率
T=39.61÷3×(1-8.8%)≈14.48(年)
经计算,江西省莲花山矿产实业有限公司莲花山萤石矿服务年限为14.48年,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确定为14年6个月。则评估年限从2011年12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
㈢ 主要财务指标
财务指标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更新改造资金、回收抵扣设备进项增值税、年成本费用、年销售收入、折现率、销售税金及附加等。
1、固定资产投资
《开发利用方案》中设计利用原有固定资产净值902.79万元。根据矿山提供的《财务资料》该矿截至评估基准日固定资产净值3230.75万元,且固定资产中大部分为近两年内购买及修建的,其中:开拓工程984.17万元,房屋建筑物591.22万元,设备1655.36万元。经评估人员现场核实认为本次评估采用账面固定资产净值较为合理,新增建设采用《开发利用方案》中设计的867.8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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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建筑工程费为20万元,设备及安装工程费用78.60万元,井巷工程费用为356.50万元,其他费用161.40万元,工程预备费61.65万元,流动资金189.71万元。
本项目评估采用的固定资产净值投资为3847.25万元,其中:房屋建筑物为618.31万元,井巷工程为1467.10万元,设备及安装工程为1761.84万元。(固定资产投资估算详见附表五)。
2、回收固定资产残余值、更新改造资金及回收抵扣设备进项增值税 根据《矿业权评估增值税处理指导意见》(CMVS30801-2008):自2009年1月1日起评估计算期内,金属矿和非金属矿采选产品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设备(含安装工程)可按17%增值税税率估算进项增值税;矿山生产期开始,产品销项增值税抵扣当期材料、动力进项增值税后的余额,抵扣设备进项增值税,当期未抵扣完的设备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设备投资按含增值税价估算,设备折旧应按不含增值税的原值估算;现金流量法计算模型中,应将生产期各期抵扣的设备进项增值税计入当期的抵扣期间的现金流入中。
根据《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采矿系统(坑采的井巷工程或露采的剥离工程)固定资产不再按其服务年限提取折旧,而是按财政部门规定的以原矿产量计提维简费、安全费用和井巷工程基金,直接列入总成本中;设备、房屋计提折旧,并采用不变价原则考虑其更新资金投入,在其计提完折旧后的下一时点投入等额初始投资。
评估中固定资产投资回收余值不考虑固定资产的清理变现费用,以评估计算期末固定资产净值作为回收的固定资产余值,建筑工程及设备安装工程按原值的5%计算残值。
⑴ 回收抵扣设备进项增值税
根据《开发方案》设计新增设备及安装工程投资为106.48万元,按17%的进项税估算设备进项增值税为15.47万元。
故回收抵扣设备进项增值税为15.47万元,自2011年12月1日起产品销项增值税抵扣当期材料、动力进项增值税后的余额,抵扣设备进项增值税。
⑵ 回收固定资产残余值、更新改造资金
本项目评估生产年限为14.48年,建筑工程按20年折旧,设备工程折旧年限为15年。建筑工程于2026年5月在评估计算期末回收固定资产余值19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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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评估计算期末2026年5月设备回收固定资产余值142.62万元。
3、年销售收入 ⑴ 产品方案
根据《开发利用方案》该矿萤石粉精矿CaF2≥98%,达到萤石精矿一级标准。 ⑵ 计算公式
S=Q·P
其中:S—年销售收入
Q—年产精粉量 P—精粉量价格
⑶ 产品价格
根据《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矿业权价款评估确定评估用的产品价格,一般采用当地价格口径确定,可以评估基准日前3个年度的价格平均值或回归分析后确定评估用的产品价格;对服务年限短的小型矿山,可以采用评估基准日当年价格的平均值确定评估用的产品价格。
《开发利用方案》中设计本矿精矿销售价为950元/吨含税。经评估人员收集该矿山评估基准日前三个年度的(2008年12月-2011年11月)销售发票,经加权平均计算本次评估萤石精粉综合不含税价格854.70元/吨。
⑷ 年销售收入计算结果
根据《开发利用方案》,采场回采率为85%,本次评估取采矿回采率85%。 根据《开发利用方案》,采矿贫化率15%,选矿回收率92.50%。本次评估取矿石贫化率15%,选矿回收率92.5%,98%的萤石精粉产率57.92%。
根据以上参数,正常年份年销售收入计算如下:
S= Q·P
=1.74(3万吨原矿石×57.92%产率)×867.52=1509.49(万元) 4、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是指企业生产运营需要的周转资金。本次评估采用扩大指标估算法估算。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非金属矿的流动资金可以按固定资产的5%~15%的资金率估算流动资金。参考类似企业平均水平,本评估项目确定固定资产资金率为5%,则流动资金为192.36万元(即3847.25×5%)。
流动资金在生产期初投入;评估计算期末一次性回收全部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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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经营成本和年总成本费用
根据《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CMVS 20100-2008)及《开发利用方案》等的要求确定本评估项目的单位成本费用。经营成本采用总成本费用扣除折旧费、折旧性质的维简费、井巷工程基金和利息支出(财务费用)确定。总成本费用采用“制造成本法”计算,由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生产成本由材料费、动力费、工资及福利费、维修费、折旧费、维简费、安全费用、其他制造费用构成。期间费用由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利息支出)构成。生产成本及期间费用确定过程如下:
具体选取情况如下:
⑴辅助材料:根据《开发利用方案》,采矿辅助材料为14.43元/吨,不含税值为12.33元/吨;选矿辅助材料为25.82元/吨,不含税值为22.07元/吨;本项目评估确定采矿辅助材料为12.33元/吨、选矿辅助材料为22.07元/吨。
⑵燃料及动力:根据《开发利用方案》,采矿消耗燃料及动力为14.16元/吨,不含税值为12.10元/吨;选矿消耗燃料及动力为57.04元/吨,不含税值为48.75元/吨;本项目评估确定采矿燃料及动力为12.10元/吨、选矿燃料及动力为48.75元/吨。
⑶工资及福利费:根据《开发利用方案》采矿工资及福利费为35.10元/吨,选矿工资及福利费为51.70元/吨;因此评估确定采矿工资及福利费为35.10元/吨、选矿工资及福利费为51.70元/吨。
⑷修理费:指各生产单位对其固定资产进行维护、修理所发生的费用,《开发利用方案》设计的采矿修理费为2.4元/吨,选矿修理费为5.68元/吨;本次评估采矿修理费按2.4元/吨、选矿修理费为5.68元/吨计算。
⑸折旧费:本项目评估采用固定资产投资为3847.25万元,其中:房屋建筑物为618.31万元,井巷工程为1467.10万元,设备及安装工程为1761.84万元。房屋建筑物按20年折旧,设备安装工程折旧年限为15年,剥离工程不计提折旧,年折旧额为139.97万元,吨矿折旧额为46.66元/吨。(见表六:固定资产折旧明细表)
⑹维简费: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维简费应按财税制度及国家和省级政府财税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提取,并全额纳入总成本费用中。
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本次评估确定维简费为18.00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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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旧性质的维简费及更新性质的维简费各占40%、60%,即更新性质的维简费10.8元/吨(18.00×60%)列入经营成本、作为井巷工程更新资金,则:
正常生产年份维简费=年原矿石产量×单位原矿石维简费 =3.00万吨×18.00元/吨=54万元
⑺安全费用: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安全费用应按财税制度及有关部门规定提取,并全额纳入经营成本中。
《开发利用方案》中设计安全费用为原矿石2元/吨。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本次评估确定单位原矿石安全费用为2元/吨。
⑻其他制造费用:《开发利用方案》中设计其他制造费用为26元/吨(含15元/吨的运输费)。本次评估确定其他制造费用为26元/吨。
⑼销售费用:《开发利用方案》中设计销售费用为5元/吨。本次评估确定销售费用为5元/吨。
⑽管理费用:《开发利用方案》中设计管理费用为25.31元/吨;其中包括资源补偿费9.41元/吨,其他管理费用15元/吨,摊销费用0.9元/吨。本次评估计算时剔除摊销费用、资源补偿费重新按销售收入的2%计提后,确定管理费用为24.91元/吨。
⑾财务费用:《开发利用方案》中未设计财务费用。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规定,本项目评估时财务费用只考虑流动资金贷款利息,按采矿权评估规定重新进行计算。假设企业流动资金中30%为自有资金,70%来源于银行贷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现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6.56%计算财务费用为:
单位财务费用=192.36×70%×6.56%÷3=2.94(元/吨) 根据以上选取的指标,年经营成本和年总成本费用计算如下:
正常年份单位总成本费用=外购材料费+外购燃料及动力费+工资及福利费+
折旧费+维简费+安全费用+摊销费+财务费用+其它费用
=315.65(元/吨)
正常年份单位经营成本=单位总成本费用-折旧费-折旧性质的维简费-摊销费-单位财务费用
=258.85(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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