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莲花山矿产实业有限公司莲花山萤石矿(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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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莲花山矿产实业有限公司莲花山萤石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

(年总成本费用估算表详见附表七) 6、销售税金及附加 ⑴ 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减当期进项税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71号《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规定,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7%(以销售收入为税基),进项税率为17%(以外购材料费和外购燃料及动力费为税基)。

当期销项税额=年销售额×增值销项税率

=1487.18×17% =252.82(万元)

当期进项税额=(外购原材料+外购燃料及动力)×17%

=48.58(万元)

正常年份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52.82-48.58=204.24(万元)

(增值税估算详见附表九) ⑵ 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应纳增值税额为税基,根据国发[1985]19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江西省莲花山矿产实业有限公司莲花山萤石矿所在地为村,税率为1%,按应缴纳增值税额的1%计税。

正常生产年份年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2.04(万元) ⑶ 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以应纳增值税额为税基,根据国务院令[2005]第44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费率为3%,本次评估项目按应缴纳增值税额的3%计算。

正常生产年份年应缴纳教育费附加6.13(万元) ⑷ 地方教育附加费

教育费附加以应纳增值税额为税基,根据国务院令[2005]第44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本矿地方教育附加率为2%。

正常生产年份年应缴纳教育费附加4.08(万元) ⑸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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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20号文《关于调整耐火粘土和萤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本矿适用的资源税额为20元/吨。则:

正常生产年份年应缴纳资源税=3×20=60(万元) ⑹销售税金及附加

销售税金及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资源税 正常生产年份年销售税金及附加72.25(万元) 7、年利润额

年利润额=销售收入-总成本费用-销售税金及附加 正常年份年利润额为467.98(万元) 8、企业所得税

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率为25%,经过计算:

正常生产年份年应缴纳所得税为116.99(万元) (所得税计算详见附表九) 9、净现金流量

净现金流量=现金流入量-现金流出量 正常生产年份净现金流量=521.39(万元) (净现金流量计算详见附表一) 10、折现率

本次评估根据国土资源部2006年第18号公告《关于实施〈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的公告》,地质勘程度为勘探以上的探矿权及(申请)采矿权折现率取8%,地质勘查程度为详查及以下的探矿权评估折现率取9%,本评估项目为采矿权评估,因此折现率采用8%。因评估基准日为2011年11月30日,故折现系数中t=n-1+1/12,n为评估计算年限。

十二、评估假设

本评估报告所称评估价值是基于所列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及下列基本假设而提出的公允价值意见:

1、以产销均衡原则及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原则确定评估用技术经济参数; 2、所遵循的有关政策、法律、制度仍如现状而无重大变化,所遵循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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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政治、经济环境以及开发技术和条件等仍如现状而无重大变化;

3、以设定的资源储量、生产方式、生产规模、产品结构及开发技术水平以及市场供需水平为基准且持续经营;

4、在矿井开发收益期内有关产品价格、成本费用、税率及利率等因素在正常范围内变动;

5、不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等他项权利或其他对产权的任何限制因素以及特殊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其评估价值的影响;

6、无其它不可抗力及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重大影响。 十三、评估结论

我们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估原则,在对委托评估的采矿权进行必要的现场查勘、产权验证以及充分调查、了解和核实、分析评估对象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依据科学的评估程序,选用折现现金流量法,经过计算和验证,在资产持续使用并满足评估报告所载明的假设条件和前提条件下,确定江西省莲花山矿产实业有限公司莲花山萤石矿的采矿权于2011年11月30日的价值为556.13万元,大写人民币伍佰伍拾陆万壹仟叁佰圆整。

十四、评估基准日期后调整事项说明

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后发生的影响委托评估采矿权价值的期后事项,包括国家和地方的法规和经济政策的出台,利率的变动、矿产品市场价值的巨大波动等。本次评估在评估基准日后出具评估报告日期(评估报告日)之前,未发生影响委估采矿权价值的重大事项。在评估报告出具日期之后和本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内,如发生影响委估采矿权价值的重大事项,不能直接使用本评估结论。若评估基准日后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以内储量等数量发生变化,在实际作价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采矿权价值进行相应调整;当价格标准发生重大变化而对采矿权价值产生明显影响时,评估委托人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采矿权评估价值。

十五、特别事项说明

1、本评估结论是在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下做出的,本评估机构及参加本次评估人员与评估委托人及采矿权申请人之间无任何利害关系。

2、本次评估工作中评估委托人及采矿权申请人所提供的有关文件材料(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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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产权证明、勘探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及其补充说明等)是编制本评估报告的基础,相关文件材料提供方应对所提供的有关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3、对存在的可能影响评估结论的瑕疵事项,在评估委托人及采矿权申请人未做特殊说明而评估人员已履行评估程序仍无法获知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4、本评估报告含有若干附件(含附图),附件构成本评估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评估报告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评估报告经本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注册矿业权评估师(评估责任人员)(项目负责人和报告复核人)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后生效。

十六、评估报告使用限制

1、本评估报告需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备案后使用,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超过有效期,需要重新进行评估。

2、本评估报告只能服务于评估报告中载明的评估目的。

3、本评估报告仅供评估委托人了解评估的有关事宜并报送评估管理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审查评估报告和检查评估工作之用。

正确理解并合理使用评估报告是评估委托人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本评估报告的所有权归评估委托人所有。

4、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外,未征得本项目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及本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 十七、评估报告提出日期

本评估报告提交委托方日期为201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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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评估责任人员

法定代表人:褚丽华 项目负责人:刘国强

中国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刘国强

张延青

十九、评估工作人员

刘国强(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注册会计师) 张延青(注册矿业权评估师、高级地质工程师) 朱 勇(地质工程师) 康富栋 (助理资产评估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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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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