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臵的试验场所: 按具体实施的需要而定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按具体实施的需要而定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施工特殊检测费用的约定:整个项目在正常实施的情况下,由第三方进行的特殊检测的项目,如“声测”、动测、节能保温实体检测、空气污染检测,外墙面砖拉拔等由承包方与第三方签订相关协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只负责原材料的一般性检测费用。对于检测不合格成品的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①基础超深;?设计变更;③现场签证;④土石方外运或取土回填距离;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⑥土石比调整;⑦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⑧改变原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臵或尺寸 。
发包人违背通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取消的合同中的工作转由其他人实施的,承包人可向监理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应当赔偿承包人的损失(包括合理的利润)并承担由此一起的其他责任。承包人应当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自上述28天期限到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按通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向监理人递交正式索赔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损失赔偿金额应当包括被取消工作的合同价值中所包含的承包人管理费用、利润以及相应的税金和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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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⑴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含15%)时,该项目单价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含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按《贵州省2004年版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进行组价;当工程量减少15%(含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执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⑵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算规则和综合单价的组价按2013清单规则计算和《贵州省2004年版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进行组价;总结工程量清单的组价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或市场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监理人审核后,报发包人送审计局审计后按发包人批准的单价变更工程的单价。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最高投标限价或招标控制价)〓100%。
⑶工程量清单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简历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按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计价办法规定计算;?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材料依据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的同期《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贵阳地区)》执行,造价信息没有的主材价格由建设业主单位组织相关部门询价确定。?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并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计算;
⑷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 ?有定额的套定额按招标原则计算,其中材料价格按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证的市场价按时调整。?新增项目无定额可套的,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市场询价,按实调整,不参与下浮。③工程量清单项目的项目特征与投标报价中项目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的综合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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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计算;④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与投标报价项目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进行结算。上述的“与投标报价中项目类似的”新增项目,指与投标份部分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一至九位完全相同的新增的分部分项工程。⑤投标报价中没有综合单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新增项目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报审计后确认执行 。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7天内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7天内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不调整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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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人机按照住建厅颁布的最新人机调整文件按对应使用时间段人机费进行据实调整 。
专用合同条款: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本合同执行采用总价合同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工程量清单项目的项目特征与投标报价中项目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计算;?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与投标报价项目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进行结算。上述的“与投标报价中项目类似的”新增项目,指与投标份部分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一至九位完全相同的新增的分部分项工程。? 投标报价中没有综合单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新增项目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报审计后确认执行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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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本合同执行黔建建通【2014】463号文件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本建设项目无预付款(如有为合同价款的10%-30%,需扣除暂列金额) 。
预付款支付期限: 无(如有合同签订15日内一次性支付)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无(如有分五次扣回,前五次工程进度款付款时每次分别扣回预付款的20% ) 。
发包人逾期支付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除承担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向承包人支付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计算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04版《贵州省工程计价定额》,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原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算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本合同的计量周期为月,每月25日为当月计量截止日期(不含当日)和下月计量起始日期(含当日);?本合同执行(采用单价合同形式)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单价子目计量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12.3.4.1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总价合同的总价子目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支付。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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