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规模不得低于6万吨/年,生产能力3万吨/年(含)以下的小煤矿应限期关闭。
2、新建、改扩建煤矿矿山,占用资源储量应当与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相匹配。矿井设计服务年限应当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和《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GB50399-2006)规定的要求。
3、采矿权人申请扩大矿区范围的,应重新办理采矿许可登记手续。
(四)矿山环境
1、新建矿山和扩大矿区范围或生产规模的矿山,采矿权申请人应当提交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同意的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县级以上林业部门出具的林地预审意见、有资质单位编制并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设计)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2、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
(五)安全评价要求
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采矿权申请人应提交经福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的安全预评价备案表。
(六)开采资质条件
开办煤矿企业,应按《煤炭法》有关开办条件,先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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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资源保护与综合利用
1、对共伴生矿产,要制定方案进行综合利用、综合回收。 2、矸石的综合利用及治理比率不低于75%,减少对土地的压占和对环境的污染破坏。
3、采区开采回采率不低于85%。 二、金属矿探矿权转采矿权设立条件 (一)矿区位置
1、新建、改扩建矿山应当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分区布局,限采区只能设置储量规模中型以上(含中型,下同)的矿山,严禁在禁采区新建或改扩建矿山。
2、一个矿区(床)只能设置一个采矿权,禁止大矿小开、一矿多开。同一矿区已设置多个探矿权的,转采矿权时应当进行资源整合。
(二)矿山地质工作
新建、扩大矿区范围的矿山,其矿区应当经过地质勘查或储量核实并经评审备案,地质工作程度符合开采设计的要求。其中,大型矿区(床)地质工作程度应达到勘探;其他矿区(床)地质工作程度应达到详查,332以上资源储量占总资源储量(不含334)的比例不低于30%。
(三)矿山生产规模
1、新建矿山生产规模不得低于省定最小开采规模标准,新建矿山实际服务年限应当在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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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矿权人申请扩大矿区范围的,应重新办理采矿许可登记手续。
3、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钨、稀土等矿种,矿山企业年生产规模不得超过国家、省下达的年度生产总量控制指标。
(四)矿山环境
1、矿山和扩大矿区范围或生产规模的矿山,采矿权申请人应当提交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同意的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县级以上林业部门出具的林地预审意见、有资质单位编制并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设计)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2、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
(五)安全评价要求
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采矿权申请人应提交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的安全预评价备案表。
(六)开采资质条件
采矿权申请人应具备企业法人资质,具有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条件。大、中型矿山企业银行存款证明不低于3000万元,地质、采矿等中级以上技术人员3人以上。小型矿山企业银行存款证明不低于1000万元,地质、采矿等专业技术人员3人以上。
(七)资源保护与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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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共伴生矿产,要制定方案进行综合利用、综合回收。 2、无独立选矿能力的开采企业要优先与省内选冶企业签订矿产品供货协议。鼓励大型矿山企业延长产业链,进行深加工,提高附加值。
3、地下开采矿山开采回采率贵金属类≥85%、黑色金属类≥85%、有色类≥82%、稀土(稀有)金属类≥80%。露采矿山开采回采率≥95%。采选联合企业选矿回收率贵金属类≥90%、黑色金属类≥85%、有色类≥82%、稀土(稀有)金属类≥75%。
4、推行中深孔爆破、机械通风、机械化铲装作业等先进开采技术。采选一体化开采企业,“三废”要达标排放。
三、水泥用灰岩探矿权转采矿权设立条件 (一)矿区位置
1、新建、改扩建矿山应当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分区布局,限采区只设置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含中型)的矿山。禁采区不得新建、改扩建矿山。
2、一个矿区(床)只能设置一个采矿权,禁止大矿小开、一矿多开。因矿区规模特大确需分段开采的,应分别编制占用资源储量地质报告并经评审备案,且分区开采方案经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认可。同一矿区已设置多个探矿权的,转采矿权时应当进行资源整合。
(二)矿山地质工作
新建、扩大矿区范围的矿山,其矿区应当经过地质勘查或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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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核实并经评审备案,地质工作程度符合开采设计的要求。其中,大型矿区(床)应达到勘探;其他矿区(床)应达到详查,332以上资源储量占总资源储量(不含334)的比例不低于30%。具体要求按《冶金、化工石灰岩及白云岩、水泥原料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执行。
(三)矿山生产规模
1、新建矿山生产规模不得低于省定最小开采规模的要求。即露采矿山≥120万吨/年,地采矿山≥60万吨/年。服务年限不得低于10年。
2、采矿权人申请扩大矿区范围的,应重新办理采矿许可登记手续。
(四)矿山环境
1、新建矿山和扩大矿区范围或生产规模的矿山,采矿权申请人应当提交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同意的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县级以上林业部门出具的林地预审意见、有资质单位编制并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设计)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2、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
(五)安全评价要求
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采矿权申请人应提交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的安全预评价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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