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开采资质条件
采矿权申请人应具备企业法人资质,具有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条件。大、中型矿山企业银行存款证明不低于2000万元,地质、采矿等中级以上技术人员3人以上。小型矿山企业银行存款证明不低于1000万元,地质、采矿等专业技术人员3人以上。
(七)开采技术
1、新建、改扩建露采矿山应当使用机械化铲装作业和中深孔爆破技术,并严格执行“采剥并举、剥离先行、自上而下、分层、分台阶开采”的采矿原则。
2、新建、改扩建露采矿山最低开采标高一般不得低于当地侵蚀基准面。确需延伸或凹陷开采的,应当提交经地矿、矿山地质环境、安全、环保等专家论证通过的经济技术可行性意见。
3、地采矿山应当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设计)组织开采。
(八)资源保护与综合利用
1、对共伴生矿产,要制定方案进行综合利用、综合回收。 2、新建、改扩建水泥用灰岩矿山只能供应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的需要,严禁将石灰岩矿作为普通建筑石料使用。
3、露采矿山最低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5%,地采矿山最低开采回采率不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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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福建省普通建筑石料采矿权设立条件
一、矿区位置
(一)新建矿山应当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分区布局,限采区不得新设矿山,禁采区严禁设立开采矿山。
(二)一个矿区只能设置一个采矿权,禁止大矿小开、一矿多开。因矿区规模特大确需分段开采的,应当进行合理的资源储量分割,并经储量评审备案。
二、矿山地质工作
新建矿山应当进行地质勘查,地质工作程度矿山生产规模在年产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或对石料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应达到详查;年产小于100万立方米的,应达到普查。
三、矿山生产规模
福州、厦门、泉州市辖区不再设立年产小于100万立方米的新建矿山,其他市(县、区)新建矿山生产规模不得低于省定最小开采规模的标准,服务年限不得低于10年。偏远山区乡(镇)及乡(镇)建制的海岛,根据当地实际建设需求,经批准可设立生产规模5-10万立方米/年的矿山,矿山数量严格控制在每个乡(镇)不超过1个。
四、矿山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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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建矿山或扩大生产规模的矿山,采矿权申请人应当提交经设区市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同意的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县级以上林业部门出具的林地预审意见、有资质单位编制并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设计)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二)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
五、安全评价要求
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提交安全预评价备案表。 六、开采资质条件
采矿权申请人应具备企业法人资质,具有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条件。矿山企业银行存款证明不低于500万元,地质或采矿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
七、开采技术
(一)矿山企业应当使用机械化铲装作业和中深孔爆破技术,并严格执行“采剥并举、剥离先行、自上而下、分层、分台阶开采”的露天采矿原则。
(二)新建矿山开采标高不得低于当地侵蚀基准面。 八、资源保护与综合利用
(一)禁止采用扩壶爆破和中底部掏采。
(二)矿山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5%,废石、废土等固体废弃物利用率不低于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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