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进行治理的,生产技术科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下发治理通知书,进一步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内容、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要采取挂牌督办的方式进行重点跟踪、重点督办,限期解决问题,并对治理车间做到“四不放过”,即:责任不落实不放过、工作不到位不放过、隐患不消除不放过、没有隐患整改报告不放过。
第十五条 安全隐患治理车间完成隐患治理后,应及时书面向部主管领导和生产技术科报告,申请初步验收。生产技术科会同治理车间和隐患所在车间的相关人员共同查看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销案;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重新治理。A级隐患治理项目由分公司相关部门组织评估验收。
第五章 考 核
第十六条 对积极排查安全隐患的车间相关人员进行奖励。对积极按时完成安全隐患治理的车间和相关人员进行奖励。
第十七条 奖励标准:根据安全隐患鉴定,鉴定为A级安全隐患的奖励排查人员50元;鉴定为B级安全隐患的奖励车间以及排查人员合计100元;奖励治理隐患的协助车间50元;鉴定为C级安全隐患的奖励所在车间50元。
第十八条 对上报部室的隐患在整改期限内未完成的,对车间及责任人按相应奖励额的双倍数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各车间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下列行为给予50~100元处罚
1.车间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统计的; 2.存在的隐患在没整改之前,未制定防范措施的;
3.管理科室对各车间上报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做出鉴定确认和整改安排的;
4.瞒报、虚报而骗取奖励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生产技术科负责解释。 质量管理部安全生产现场检查考核管理办法
Q/CHALCO-QH15A22-20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调动各级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安全生产,结合质量管理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铝业青海分公司质量管理部。
第三条 本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中国铝业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考核处罚细则》,《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安全点检实施办法(试行)》,《中国铝业青海分公司安全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铝业青海分公司生产系统运行检查考核管理制度(试行)》,《中国铝业青海分公司现场管理考核办法》。
第二章 考核原则
第四条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考核。
第五条 实行分制考核,根据安全检查和日常工作进行加分和扣分,以月为一个考核周期,考核结果是三个“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及全年安全表彰的主要依据。
第三章 考核细则
第六条 事故考核
(一)发生一起轻伤事故,扣责任单位10分,不再参加评先评优。 (二)发生重伤事故或一次发生二人次(含二人次)以上轻伤事故的,扣责任单位20分,不再参加评先评优。
(三)一次发生三人次以上(含三人次)轻伤或二人次以上(含二人次)重
伤或死亡事故的,扣责任单位30分,不再参加评先评优。
(四)单位车辆外出执行公务时,若发生一般交通事故,且单位职工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扣该单位10分;单位职工对事故负次要责任的,扣该单位5分;由于单位职工的行为过错而导致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的,扣该单位30分,不再参加评先评优。
(五)发生一般火灾事故,扣除本单位10分;发生重大火灾事故,扣20分,且不再参加评先评优。
(六)中毒事故,扣除本单位10分,造成人员伤亡的,参照工伤事故相应等级考核。
(七)发生爆炸事故,扣责任单位10分,造成人员伤亡的,参照工伤事故相应等级考核。
(八)事故发生后,瞒报、谎报或不组织急救的,按相应事故加倍扣分,且不得参加评先评优。
(九)事故发生后,没有对事故按照 “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的,扣5分,事故报表及材料不及时上报者扣2分。
(十)没有认真总结、吸取事故教训,一年之内重复发生事故的,在前次事故扣分基础上加倍扣分。
第七条 体系运行管理
(一)体系审核(含内审、交叉审核、监督审核,下同)产生严重不符合项且主要责任在该单位的,扣单位10分,不再参加评先评优。
(二)体系审核产生的一般不符合项,每项扣除2分,累计考核。 (三)体系审核过程中产生的问题项,每项扣除1分,累计考核。
(四)如无特殊原因,不配合各种审核的扣1分。
(五)对体系审核中开具的不符合项、问题项,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扣1分。
(六)各种审核中,前次审核发现的问题如果下次审核在同一个单位重复出现的,在不符合项或问题项的基础上加倍扣分。
第八条 违章违规情况考核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未造成事故的,对单位每人次扣2分,造成事故的按有关事故考核。
1.进入作业场所,不按要求穿戴齐全劳保用品的; 2.员工违章违规操作的;
3.员工上班期间无礼取闹、打架斗殴影响他人工作的; 4.车辆超速行驶或人货混装的; 5.其它违章行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未造成事故的,对单位每人次扣2分,造成事故的按有关事故考核。
1.单位领导及其他管理人员对违章违规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2.单位领导及其他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的;
3.对有关部门或个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或加强安全防范的合理化建议、意见不加理睬、置若罔闻的;
4.单位员工酒后上岗和在岗喝酒的; 5.酒后驾驶、“带病”行车的; 6.员工违章冒险作业不听劝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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