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教育培训 5.1 教育培训管理
5.1.1 建立安全教育培训的管理制度。
5.1.2 确定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
5.1.3 按计划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安全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做好培训记录,并建立档案。
5.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5.2.1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5.3 操作岗位人员教育培训
5.3.1 对岗位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位健康培训。 5.3.2 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5.3.3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岗位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5.3.4 岗位操作人员转岗和离岗一年重新上岗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5.3.5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5.4 其他人员教育培训
5.4.1 对相关方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合格后,取得入厂证后方可入厂工作。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有针对性的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
5.4.2 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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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等内容的安全教育和告知,并由专人带领。
5.5 安全文化建设
5.5.1 采取多种形式的活动来促进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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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生产设备设施 6.1 生产设备设施建设
6.1.1 建立新、改、扩建工程“三同时”管理制度。
6.1.2 新、改、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措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1.3 厂址选择应遵循《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规定。 6.1.4 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车流、人流、物流,保证安全顺行。
6.1.5 厂房的照明,应符合《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照明电气的选型与作业场所相适应:一般作业场所可选用开启式照明电气,潮湿场所应选用密闭式防水照明电气,有腐蚀性场所应选用耐酸碱型照明电气,易燃物品存放场所不得使用聚光灯、碘钨灯等灯具,有限空间、高温、有导电灰尘、离地不足2.5米的固定式照明电源不得大于36伏,潮湿场所和易触及的照明电源不得大于24伏,室外220伏灯具距离地面不低于3米,室内不低于2.5米,普通灯具与易燃物品距离不得小于300毫米,灯头绝缘外壳无破损、无漏电现象。
6.1.6 主要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构筑物防火最小安全间距,应遵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6.1.7 厂区内的建构筑物,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设置防雷设施,并定期检查,确保防雷设施完好。
6.1.8 厂内休息室、浴室、更衣室应设在安全区域,各种操作室、值班室不应设在可能泄漏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区域。
6.1.9 安全出入口(疏散门)不应采用侧拉门(库房除外),严禁采用转门。厂房、梯子的出入口和人行道,不宜正对车辆、设备运行频繁的地点,否则应设防护装置或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
6.1.10 直梯、斜梯、防护栏杆和工作平台应符合《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GB4053.1-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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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1 移动梯台应符合:操作平台护栏完好符合规定,斜撑无变形,铰接可靠,防滑措施齐全、完好,轮子的限位、防移动装置完好有效,结构件无松脱、裂纹、扭曲、腐蚀等严重变形,不得有裂纹。
6.1.12 电气室(包括计算机房)、电缆夹层,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器、烟雾火警信号装置、监视装置、灭火装置和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电缆穿线孔等应用防火材料进行封堵。
6.1.13 设置用发电机房。自备发电机不应与供电网联接,并可靠接地。柴油发电机的环境温度及柴油机的运行温度定子不得超过75℃(E级)、转子不得超过80℃(B级)。
6.1.14 胶(皮)带运输机应有如下安全防护装置并确保有效: (1)防打滑、防跑偏、防纵向撕裂; (2)拉线事故开关; (3)防压料自动停车装置;
(4)头轮、尾轮、增面轮及拉紧装置应有防护罩或防护栏杆。
6.1.15 产生大量蒸汽、腐蚀性气体、粉尘等的场所,应采用封闭式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作业场所,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6.1.16 使用表压超过0.1MPa的油、水、煤气、蒸汽、空气和其他气体的设备和管道系统,应安装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装置,并应定期检定。
6.1.17 不同介质的管线,应按照《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的规定注明介质名称和流向。
6.1.18 起重机应标明起重吨位,并应设有下列安全装置: (1)限位器; (2)缓冲器; (3)防碰撞装置; (4)超载限制器; (5)连锁保护装置; (6)轨道端部止挡; (7)定位装置;
(8)其他:零位保护、安全钩、扫轨板、电气安全装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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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走台栏杆、防护罩、滑线防护板、防雨罩(露天)等防护装置; (10)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安全信息提示和报警装置; (11)滑线指示灯、通电指示灯、桥下和驾驶室照明灯等。
6.1.19 车间电气室、地下油库、地下液压站、地下润滑站、地下加压站等要害部门,其出入口应不少于两个(室内面积小于6m2而无人值班的,可设一个),门应向外开。
6.1.20 设有集中监视和显示的火警信号。
6.1.21 所有设备设施建设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6.1.22 按规定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总体开工方案、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和竣工验收等阶段进行规范管理。
6.1.23 建立生产设备设施变更管理制度,履行变更程序,并对变更的全过程进行隐患控制。
6.2 设备设施运行管理
6.2.1 建立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6.2.2 建立设备设施运行台账,制定检(维)修计划。
6.2.3 按规定对有关设备、设施、仪器仪表、工具等进行检测检验检定,并归档保存有关资料。
6.2.4 吊车的滑线应布置在吊车司机室的另一侧;若布置在同一侧,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6.2.5 吊具应有专人管理,在其安全系数允许范围内使用。钢丝绳和链条的安全系数和钢丝绳的报废标准,应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的有关规定。 6.2.6 吊运物行走的安全路线,不应跨越有人操作的固定岗位或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且不应随意越过主体设备。
6.2.7 设置的CO等有毒有害气体、物质报警仪应定期检验,确保其处于安全状态。
6.2.8 压力容器应满足:压力容器本体及安全附件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本体完好;连接元件无异常振动、磨擦、松动;安全附件、显示装置、报警装置、联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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