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配备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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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监督总站《关于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考核申报、考核补充通知》(沪建安质监〔2005〕第095号)文件的规定,“三类人员”配备数量最低要求规定如下:

一、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

二、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情况参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规定的人数;

三、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要求如下:

1、施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中,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集团公司)至少4人;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公司)至少2人;其他企业至少3人。

2、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要求: 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1~5万平方米的工程至少2人; 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按照安装总造价要求:5千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5千万-1亿元的工程至少2人; 1亿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劳务分包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人员5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设2名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200人以上的,应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配,并不少于企业总人数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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