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1 确认可采用临床评价或者性能评价。进行临床试验时应当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法规的要求。
查看临床评价报告及其支持材料。若开展临床试验的,其临床试验应当符合法规要求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对于需要进行临床评价或性能评价的医疗器械,应当能够提供评价报告和(或)材料。
5.10.1 应当对设计和开发的更改进行识别并保持记录。[1]
5.10.2 必要时,应当对设计和开发更改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并在实施前得到批准。
查看设计和开发更改的评审记录,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1.应当包括更改对产品组成部分和已交付产品的影响;
2.设计和开发更改的实施应符合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有关规定;
3.设计更改的内容和结果涉及到改变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备案凭证)所载明的内容时,企业应当进行风险分析,并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申请变更注册(备案),以满足法规的要求。
*5.10.3 当选用的材料、零件或者产品功能的改变可能影响到医疗器械产品安全性、有效性时,应当评价因改动可能带来的风险,必要时采取措施将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水平,同时应当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5.11.1 应当在包括设计和开发在内的产品实现全过程中,制定风险管理的要求并形成文件,保持相关记录。
查看风险管理文件和记录,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1.风险管理应当覆盖企业开发的产品实现的全过程;
2.应当建立对医疗器械进行风险管理的文件,保持相关记录,以确定实施的证据;
3.应当将医疗器械产品的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1]
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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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应当建立采购控制程序。
采购程序内容至少包括:采购流程、合格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再评价规定、采购物品检验或验证的要求、采购记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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