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固定资产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归口管理”的原则,实行局、专业、班组和支局所三级管理。
(三)???????? 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必须严格按照管理分工,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调出、挪用、赠送、外借和变卖企业固定资产,。
(四)???????? 各单位负责人对管好用好固定资产负有主要责任,对工作失职、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资产损毁或提前报废的单位负责人,根据情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赔偿损失等。
(五)???????? 每年组织财务、物业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各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发现有账实不符、损毁现象的,应查明原因,按规定处理;单位负责人工作调动时,在监交人员的监督下将固定资产点交清楚,确保资产的完整。
(六)???????? 对固定资产属自然性或不可抗拒原因损坏的,使用单位必须及时上报局综合办,由相关人员对损坏情况进行评估,并预算维修费,报局办公会审批,维修费用超过3000元的.上报市局审批。
(七)???????? 新增的固定资产财务部门要及时登记造册,按规定及时调整账卡,必须作到账、卡、物三相符;报废的固定资产统一缴局后勤部门管理;处理报废固定资产时,必须由财务、后勤人员对报废的固定资产进行价格评估,报局办公会审批后方可处理,财务部门要及时收回款项。
二、????? 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一)???????? 使用期限一年以内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设备、工具、器具等;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劳动资料;通信生产过程中专用的工具性仪表、电话机、自行车、电视机等,均按低值易耗品。
(二)???????? 低值易耗品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局、专业、班组和支局所三级管理。
(三)???????? 需要购置低值易耗品时,经局领导批准后,由供应部门统一办理购置手续,并建立相应的明细帐进行管理。
(四)???????? 购置的低值易耗品原则上都应办理入库手续,领用时再办理出库手续,防止财产物品流失;低值易耗品原则上实行以旧换新制度,防止浪费。
(五)???????? 各单位请领的低值易耗品由各使用单位负责保管、维护、保养,发现有损坏现象应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必须及时报局综合办,由局派人进行处理,保证低值易耗品的使用效率。
(六)???????? 各单位负责人对管好用好低值易耗品负有主要责任,对工作失职、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资产损毁或报废的单位负责人,应查明原因,应由个人负责的,要追究个人经济责任,实行按价赔偿。
(七)???????? 低值易耗品的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将其管理和使用的低值易耗品清册和实物核对后交接清楚,方能办理调动手续。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本网网更多资料
(八)???????? 低值易耗品需要在局内部调拨时,必须有局领导批准后方可调拨,任何人不得随意调拨。
(九)???????? 处理报废的低值易耗品时,必须有相关部门审核后方能处理,处理人员必须及时将款项缴财务部门。
(十)???????? 每年由财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本单位的低值易耗品的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最新东营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建设单位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依法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非所有权人。
第四条 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城乡规划、卫生计生、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管、城市管理、物价、畜牧、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含宽带数据传输,下同)、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管委会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 新建物业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
第八条 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持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地名核准文件等资料,向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住宅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工程标准进行建设。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配套建筑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条 物业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提供,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热力等正常使用功能。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在十万平方米以下(含十万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按照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四配置,但不得小于一百平方米;超过十万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千分之三配置。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其建筑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第十一条 住宅区内的政务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五十平方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按每百户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配套建设。
住宅区内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的政务管理用房、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和承担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属于政府所有,由政府投资建设。
第十二条 按照规划要求在住宅区内配套建设的会所、幼儿园的归属,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优先为业主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内的车位,下同)的归属,由建设单位和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可以附赠、出售或者出租给业主。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停车泊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占用、附赠、出售或者出租。
第十四条 住宅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住宅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各类建设资金,统一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交由专业经营单位专项用于住宅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投资建设。住宅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归专业经营单位所有。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包括变电、二次供水、换热、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和计量装置。
第十五条 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服务到最终用户,保证服务质量。
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业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专业经营单位履行投资、建设、维护和管理义务。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时,应当就住宅区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配置、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建设标准征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的意见。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与物业交付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项目总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下,非住宅项目一万平方米以下的,经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确定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后十五日内,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合同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住宅区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其产权归属等资料报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委会备案,并在商品房销售时将上述资料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条 鼓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前介入项目开发建设,对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设备运行管理等事项,提出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建议。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分户验收时,应当通知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新建物业实行前期物业承接查验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十五日前,与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完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形成承接查验书面记录,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第二十二条 新建住宅区的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符合下列条件后,建设单位方可办理物业交付手续:
(一)生活用水纳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并安装分户计量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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