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村干部的管理机制不健全不完善。村级体制改革以后,一是取消了过去可以从村干部中破格提拔担任乡镇副科领导干部的激励机制,村干部觉得没有奔头,上进心和进取心不强,思想很不稳定。二是村干部管理中,缺乏到位的监督和处理机制。
有的村干部在参选前精神状态好,一旦走上村干部岗位后,认为根基坐稳了,上级党委政府拿他没办法,特别是村委会成员,有特权思想,认为自已是村民选出的,好坏由村民说了算,工作积极性不高,干多干少,干好干不好,都不影响个人利益,工作上拖得过去就拖,拖不过去的做上一两件。三是有的村集体经济薄弱,村干部报酬偏低,工作没有积极性,平时除有要事非得完成不可的外,大多数时间回家忙自已的,把村里的工作当作稍带活,农村工作基础薄弱。村委会的过度自治。
③ 个别村干部强调绝对自治,异化村民自治权,村委会则发挥村民自治功能有余,不愿接受乡镇政府的指导、支持帮助和村党支部的领导,对乡镇政府不予支持和配合,影响村民自治的真正效果。一是排斥乡镇政府的指导。有些村委会单纯从本社区利益出发,力求摆脱乡镇政府管理。实际上,越来越多的村委会对乡镇政府已不再唯命是从,而是采取各种方式弱化、抵制政府的过分干预。应该说,村委会的这种行为在一定范围内,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因为《村发会组织法》赋予了村委会自治权,乡镇政府不得对村委会随意发号施令,将其作为下属组织。但任何合理行为若超出一定限度也可能变得不合理。事实上有少数村委会为了自己特定的利益,有意识地强化乡镇政府与村民之间的矛盾。当村民责怪村委会不能维护村民利益时,村委会就将全部责任推向乡镇,而当乡镇责怪村委会协助工作不力时,他们又把责任全部推给村民。还有个别村委会干部甚至认为:“我是本村村民选举出来的,我只对村民负责”。在他们看来,村民自治就是本村村民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而村委会作为村民的合法代言人和代理人,有权决定自己的内部事务,没有必要接受乡镇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于是,他们对承担的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的职责,抱着消极、冷漠的态度,甚至与乡镇政府明争暗抗。二是异化村民自治权。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的精神,村民自治的自治权应该是由全体村民行使、为全体村民服务的。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的决策机构,村委会是村民会议的扫行机构,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也就是说,村民自治应是“村民”的自治而不应是“村委会”的自治。但是在实际运行中,行使自治权的主体却往往演变成了村委会,而村委会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村委会主任一人手中,“村民的自治”实际上异化成了“村委会主任的自治”,难免造成一些地方的村干部为所欲为、为非作歹、横行乡里,成了一方“村霸”。村霸的产生绝对不是村民自治的初衷。三是拒绝村党支部的领导。随着村委会直选的深入推进,出现了少数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关系不协调、合作不顺畅的问题。有些村委会成员以为自己是全体村民选出来的,而支部是由党员选出来的,“自治”就该村委会说了算。而有些村党支部成员则认为党支部是村里的领导核心,村里大事小事就该听党支部的,因而在工作上不配合,不支持,甚至相互对立。
五、加强镇村干部队伍建设的对策、建议
1、加深对镇村干部队伍建设的认识。乡镇政府,村组织,不仅是中国社会的稳定层,更重要的它是社会转型期的城乡结合部和各种矛盾的缓冲区。乡镇政权和镇村干部的战斗力、凝聚力如何,直接影响到民心的向背、事业的兴衰。在很大程度上,人民群众就是通过镇村干部的形象来认识我们的党,通过乡镇政权的执政能力来判断我们事业的兴衰成败。镇村干部处在改革过程中各种矛盾的前沿,目前针对镇村干部的非议多一些并不奇怪。我们的党组织、上级领导及社会各方,应该充分肯定他们的成绩和贡献,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以正面报道为主,多宣传先进乡镇的典型经验和优秀乡镇干部的先进事迹,让全社会都理解和支持乡镇工作。而不是有了矛盾和问题,就把责任往他们身上推。伤他们的心,损他们的利,对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极为有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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