⒅参见前引⑴,施特拉腾韦特书,第406页。
⒆[日]曾根威彦:《交通事犯与不作为犯》,黄河译,《当代法学》2007年第6期。
⒇前引⑹,西田典之书,第406页。
(21)参见前引⒀,北川佳世子文,第76页。
(22)前引⑵,陈朴生书,第301页。
(23)前引⒀,北川佳世子文,第70页。
(24)[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16页。
(25)参见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45页。
(26)参见前引⑼,韦塞尔斯书,第387页以下;前引⑷,林钰雄书,第483页以下。
(27)参见陈忠林:《意大利刑法纲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9页以下。
(28)参见前引⑾,帕多瓦尼书,第198页。
(29)[德]汉斯·海因里希·耶塞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703页,第701页。
(30)[德]克劳斯·罗克辛:《客观归责理论》,许玉秀译,《政大法学评论》1994年第50期。
(31)前引⑼,韦塞尔斯书,第106页。
(32)[日]铃木茂嗣:《刑法总论(犯罪论)》,成文堂2001年版,第52页以下。
(33)前引⑿,Puppe文,第99页。
(34)参见林山田:《刑法通论》,台湾三民书局1990年版,第324页,第310页。
(35)结果无价值认为违法性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它以“结果”为中心考虑违法性问题;行为无价值认为违法性的本质是对法秩序的违反,它以“行为”为中心考虑违法性问题。目前刑法理论上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的对立,实际是指纯粹的结果无价值(即完全不考虑行为的样态、主观内心等行为无价值的内容)与以结果无价值为基础、同时也考虑行为无价值的“二元论”的对立(参见[日]曾根威彦:《刑法学基础》,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黎宏译,译者序第2页以下),而后者,正是当今学界所说的行为无价值。换言之,当今刑法理论中存在单纯的、远离行为无价值的结果无价值,但不存在纯粹的、远离结果无价值的行为无价值。正因如此,笔者认为,新过失论只不过是在旧过失论结果无价值论的基础上引入了行为无价值,它对交通过失的认定在发生了损害法益结果的情况下,还要考虑行为人是否有义务及可能避免此种结果的发生,只有具备结果回避义务及回避可能性时,才会将此种结果归责于行为人。因此,引入行为无价值论的新过失论对于交通过失犯的成立来说,其所起到的是出罪的作用。既然如此,采用以行为无价值论为基础的新过失论解释交通过失犯之本质并无不妥之处。
(36)参见[日]西原春夫:《犯罪实行行为论》,戴波、江溯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26页。
(37)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3页。
(38)参见前引⑶,马克昌主编书,第117页。
(39)前引(27),陈忠林书,第135页。
(40)See Joseph W.Bingham,Some Suggestions Concerning“Legal Cause”at Common Law,9 Columbia Law Review 34-36(1909).转引自韩强:《法律因果关系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28页。
(41)参见[德]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侵权行为法》,齐晓琨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0页以下。
(42)参见前引⑷,林钰雄书,第483页。
(43)前引⑿,Puppe文,第105页。
(44)参见丁栋生、张达伟:《碰撞致他人被后面车辆碾死如何定性》,《检察日报》2005年3月4日。该文作者基于“没有丁某的交通肇事行为在先,就不会有丙某的碾压行为,也就不会导致戍某死亡结果的发生”的立论,也认为丁的行为成立交通过失犯,但是,这种忽视交通过失犯的特殊性而站在传统因果关系学说基础之上“鸡生蛋、蛋生鸡”连环套式的解释方式,无论从说理的逻辑性、清晰度还是充分性、可接受性上,都远不及使用注意规范保护目的理论所达到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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