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规范保护目的与交通过失犯的成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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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结果回避义务的层面探讨,也存在分歧。旧过失论认为,因果过程是否符合注意规范保护目的的问题,应当作为责任谴责的问题的结果预见可能性以及结果回避可能性的问题加以解决,此即为事实的结果回避可能性的问题的见解;而新过失论认为,对此问题应当作为有无回避结果的义务或增加危险的问题加以解决,此即为规范的结果回避可能性的问题的见解。⒁
(二)注意规范保护目的之前提:以因果预见可能性为内容的规范的结果回避义务说
笔者以为,从结果预见可能性的机能、刑法责任原理以及交通过失犯罪的举证责任等方面分析,应提倡以因果预见可能性为内容的规范的结果回避义务说。
首先,结果预见可能性所具有的帮助判断选择何种结果避免措施的机能,决定了应该选择规范的结果回避义务说。随着新旧过失论的交替发展,虽然二者都承认结果预见可能性对于过失犯成立所具有的作用,但在旧过失论那里,结果预见可能性是结果回避义务的前提,它决定着过失犯的成立;在新过失论那里,结果回避义务才决定过失犯的成立;而结果预见可能性只是结果回避义务的前提,它所具有的是“为选择结果避免措施提供标准的机能”。⒂同时,新过失论“看重行为,所以,不仅是发生构成要件的结果,连发生该结果的因果经过也被作为预见可能性的对象”。⒃这表明,能否预见违反交通规则的场合是否由于该违规行为引起了结果,是交通过失犯结果预见可能性的问题;对此问题预见,可以帮助判断是否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以及选择何种措施以回避结果的发生。由于“能否预见违反交通规则的场合是否由于该行为引起了结果”的问题,也就是交通违规行为与损害法益结果之间的因果过程是否符合注意规范保护目的的判断问题,自此,注意规范保护目的理论的使用和分析,就成为与结果回避义务之有无密切相关的问题。现在,即便一些有影响力的旧过失论者也开始持这种观点,例如山口厚就明确指出,“能够将因果经过的预见可能性的内容解释为,在与结果回避义务的关系上进行判断”,即“是在采取措施是为了回避结果的意义上来确定的,换言之,将因果经过认定为‘预见可能性的结果回避义务关联性’也不是不可能的”。⒄结果预见可能性帮助选择结果回避措施的作用,使得以因果经过为内容的结果预见可能性在刑法规范的层面上演变为结果避免可能性的问题,主张此种因果经过是否符合注意规范保护目的的问题属于规范的结果回避可能性的见解于是成为当然之理。
其次,规范的结果回避义务说避免了处罚没有预见因果经过的行为人这一违背刑法责任原理的做法。该当于交通过失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须是违反以结果预见义务为前提、结果回避义务为核心的行为,因此,危险驾驶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联系,决定着损害法益的结果究竟是行为人无法避免的,还是由其他人造成的。如果危险驾驶行为与结果的发生之间没有内在因果联系,驾驶者就不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例如,甲少量饮酒后驾车,轧死了突然出现的、事先没有任何预兆突然左拐的骑自行车的人乙。事后查明,这一事故是不可避免的。甲虽然饮酒,但他只饮了很少量的酒,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并未减弱。甲在该路口已经减速慢行,面对突然出现的乙,甲也有效刹住了汽车;即使甲不饮酒,也不可能避免乙的死亡。所以,有些行为,即使违反了交通法规,但是,也不能立即推断行为人可以避免结果的发生。⒅禁止饮酒的交规其目的在于确保行为人具有正常的判断和控制能力,以保证在发生事故时具有正常的反应以利于避免交通事故中损害法益结果的发生。本案中,甲虽然有酒后驾车的违规行为,但乙违反交通法规突然窜出是甲不可预见的,而且事后查明甲的少量饮酒根本未影响对乙突然出现这一事件的正常处理,所以甲酒后驾车的违规行为与乙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过程并不符合禁止饮酒这一规范的保护目的,对甲不能追究交通过失犯罪的责任。可见,如果处罚对于因果关系没有预见可能性的行为人,对于交通过失犯来说,既是不当扩大处罚范围的做法,也违背了现代刑法的责任原理。肯定注意规范保护目的关联性的规范的结果回避可能性说,为交通过失犯责任的成立提供了合理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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